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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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行政許可程序和經營行爲,推進全區成品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我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行政許可程序和經營行爲,推進全區成品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xx年第23號)、《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xx)、《成品油批發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6-20xx)、《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5-20xx)、《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xx)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一)根據自治區政府、國家商務部規定,自治區商務廳依法對全區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自治區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農村牧區加油網點)、倉儲和批發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成品油零售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審批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資格,對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批發經營企業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組織協調全區成品油經營活動。

(二)各盟市商務局負責制定本地區成品油零售、倉儲和批發行業的發展規劃,對本地區成品油日常經營活動和市場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 成品油企業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全資擁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裝)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五)油庫的佈局和設置須符合自治區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六)油庫擁有完善的成品油收、發工藝系統,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七)配備按國家標準規定對入庫和儲存成品油必驗項目所需的化驗儀器設備;

(八)具有安全、計量、質量等管理組織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體系。

第六條 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資擁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裝)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油庫佈局和設置應符合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五)經營設施設計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與施工規範的規定,並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

(六)油庫擁有完善的成品油收、發工藝系統,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七)配備按國家標準規定對入庫和儲存成品油必驗項目所需的化驗儀器設備;

(八)具有安全、計量、質量等管理組織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技術人員,具備專業資質並持證上崗;

(九)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體系。

第七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三章 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油庫及設施規劃批覆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商務部監製,附表1);

2、提供與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證明材料(大型批發商、國家指定生產廠家的供油協議);

3、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4、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

5、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文件;

6、環保部門核發的新建油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7、具有專業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申請報告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各投資方出資情況、油庫情況及成品油採購、銷售的具體方案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1)自有煉廠的企業,需提供煉廠經國家依法批准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2)成品油進口企業,需提供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質的證明文件;

(3)與國內批發企業簽訂成品油供油協議的企業,需提供該成品油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證明文件(稅務部門或會計事務所提供的法律證明文件)及雙方簽訂的與各自經營規模相適應、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4)與成品油進口企業簽訂成品油供油協議的企業,需提供該進口企業的進口經營資質證明、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報關單及海關統計證明及雙方簽訂的與各自經營規模相適應、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4、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庫的法律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油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油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檢部門核發的油庫用於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驗收合格證書;油庫建設竣工驗收材料;

7、油庫設施提供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提供建庫前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

8、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覈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9、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等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1、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2、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13、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及設施項目驗收報告;

14、申請遷建、擴建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須交回原《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條 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成品油倉儲經營資質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油庫及設施規劃批覆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商務部監製,附表2);

2、提供與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證明材料(大型批發商、國家指定生產廠家的供油協議);

3、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4、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

5、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文件;

6、環保部門核發的新建油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7、具有專業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申請文件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的具體原因、各投資方出資情況、油庫情況及成品油倉儲業務開展情況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文件;

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出資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3、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5、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庫的法律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油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油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檢部門核發的油庫用於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驗收合格證書;油庫建設竣工驗收材料;

6、油庫設施提供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提供建庫前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

7、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等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覈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10、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1、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12、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油庫及設施項目驗收報告;

13、申請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經營資質,須交回原《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營資質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新建加油站建設規劃覈准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商務部監製,附表3);

2、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3、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

4、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用地文件;

5、具有可行性研究報告;

6、擬建加油站平面圖和現有、在建加油站和加油網點現狀分佈位置示意圖。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數,鄰近主要建築,四鄰加油站和加油網點的位置、距離、名稱。

(二)加油站設置要求:

1、加油站的佈局應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2、國道、省道、盟市道和旗縣公路的加油站設置間距原則上應保持15公里,無封閉隔離帶的與道路另一側加油站的距離原則上應保持1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設置:每百公里不超過兩對;

4、城區(包括旗縣所在地)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於0.9公里;

5、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積及加油站規模應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的規定;

6、加油站的站址選擇和總平面佈置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xx)、《建設設計防火規範》(GBJ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的規定。

(三)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申請文件必須提供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加油站情況及經營的具體方案等;

2、自治區商務廳核發的加油站建設規劃確認文件或項目預覈准文件;

3、提交與年度檢查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該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

4、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自治區商務廳同意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預覈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及相關部門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加油站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加油站建設竣工驗收材料;

8、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9、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0、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1、盟市商務局出具的加油站項目驗收報告;

12、申請遷建、擴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須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自建成領證起,三年內不得變更法人、股東、批准名稱,經營滿三年後方可變更。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和企業填寫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商務部監製,附表4);

2、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名稱變更證明;

4、油庫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二)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企業經營地址變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和企業填寫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

2、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和企業填寫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

2、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4、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夥人出資比例調整等變更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新的出資協議等法律證明文件。

(四)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變更的書面決議;

2、企業分支機構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

第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遺失補辦,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企業關於證書遺失的書面說明文件,《成品油批准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商務部監製,附表5);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提交自治區以上報紙刊登的掛失聲明;成品油零售企業提交註冊所在地盟市以上報紙刊登的掛失聲明;

(四)司法部門或盟市商務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務局的請示(指批發和倉儲企業)和企業填寫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審查登記表》(商務部監製,附表6);

(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

(七)油庫及加油站(點)的產權證明文件;

(八)油庫及加油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油庫及加油站(點)自治區商務廳出具的規劃確認文件及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文件;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十)審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時(指收購或轉讓),新的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報告和《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申請文件必須提供企業基本情況、收購(轉讓)原因及情況說明、加油站情況及經營具體方案等;

(二)自治區商務廳覈准該加油站註銷文件;

(三)企業出具雙方資產轉讓合同(協議)和公證書;

(四)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複印件;

(五)收購主體是個人,其首次收購須提供此前經營加油站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新建加油站原則上經營三年以上,方可收購(轉讓)。

第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經營資格註銷及撤銷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註銷經營資格,須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和企業填寫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

2、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註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註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3、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二)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須提交的材料:

1、自治區商務廳提出對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的撤銷申請,或成品油零售企業所在地盟市商務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2、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3、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須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資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範圍,須提交的材料:

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成品油經營業務發展方案(方案應說明:擬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類型、油源渠道、企業擬註冊地、目標市場、經營規模、油庫和加油站等經營設施的獲取方式、擬獲取油庫和加油站等經營設施的具體位置、擬獲取加油站的註冊地和數量等內容);

2、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總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總公司的成品油相應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其成品油經營業務發展方案可與總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4、審覈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須提交的材料:

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說明併購主體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併購方案(方案應說明:併購方式、擬併購企業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類型、經營規模、油源渠道、油庫或加油站等經營設施的具體位置、加油站的註冊地和數量等內容);

2、擬併購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的,應提交擬併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3、擬併購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應提交擬併購企業已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加油站的名錄及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4、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5、審覈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國投資企業申請辦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或在原批覆基礎上增加加油站數量的,須提交的材料:

1、商務部覈准企業設立、併購或增加成品油經營範圍後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商務部覈准企業設立、併購或增加成品油經營範圍的批文;

3、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材料;

4、併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涉及原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的,還需提交相應說明文件。

(四)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變更合同章程的,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原審批機關審覈,並提交相應材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成品油經營資格註銷、撤銷的,還應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四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批權限。

(一)申請新建、遷建、發改擴建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申請,自治區商務廳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審覈是否批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二)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各盟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各盟市商務局將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材料報自治區商務廳,由自治區商務廳審覈是否批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九條 材料申報要求和受理時間。

(一)各盟市商務局對本地區企業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油庫或加油站規劃確認文件或申報成品油經營資格材料進行認真細緻的審查,按照本地區成品油行業發展規劃和企業申報材料內容進行實地考察後,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上報自治區商務廳審覈(審批)的,應將盟市商務局的請示及企業申請材料上報到自治區商務廳(所有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申請加油站的盟市商務局須檢驗原件後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

(二)爲保證工作秩序,提高辦事效率,自治區商務廳受理上報材料的時間爲:每月20日至30日。

第二十條 接收申報材料。

(一)自治區商務廳收到盟市商務局申報材料後,由專人進行登記簽收。

(二)自治區商務廳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1、認爲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補正內容告知書》(商務部監製,附表8),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2、認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商務部監製,附表9)。

(三)對於企業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不屬於自治區商務廳職權範圍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商務部監製,附表10),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的審查與審覈(批准)。

(一)自治區商務廳收到各盟市商務局上報的材料後,職能處內對各企業申報材料集中進行研究,根據企業申報材料申請事項不同,分門別類的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經處內初審的材料,按照廳統一時間要求,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議,廳務會審議通過後:

1、同意企業申請新建、遷建、改擴建油庫和加油站規劃項目的,出具規劃確認文件,有效期限一年;

2、覈准企業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項目的,出具初步審查意見,並與申請材料一同上報商務部;

3、批准企業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項目的,並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審覈、批准結果上網公示與備案。

(一)將廳務會審議通過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油庫和加油站規劃批文或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企業名單,在商務廳網站和全國石油市場管理系統省級子站上進行爲期10天的公示,無異議的自治區商務廳發文批覆或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二)自治區商務廳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批覆文件,於10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備案,同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納入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成品油建設項目驗收。

(一)各盟市商務局根據自治區商務廳同意設立加油站規劃項目確認文件和《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xx)中“加油站建設管理”的規定要求,組織本地區各加油站的驗收工作。

(二)自治區商務廳根據同意設立油庫規劃項目確認文件、《成品油批發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6-20xx)和《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5-20xx)中“油庫建設管理”及《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xx)等規定要求,組織對區內各油庫的驗收工作。

(三)加油站和油庫的驗收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各分項驗收合格證書後組織,並出具建設項目驗收報告。建設期超過一年的,由經營者說明情況,由盟市商務局報商務廳審覈是否准許延期。

第二十四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頒發。

(一)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成品油批發, 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自治區商務廳頒發。

(二)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質的企業,自治區商務廳將初步審查意見、油庫項目驗收報告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各種材料和分項目驗收證書或合格證齊全完整,所有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經自治區商務廳檢驗原件後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由商務部審覈是否給予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第五章 批准證書變更、遺失的申報程序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報程序。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報程序。

1、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申請。自治區商務廳收到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申請及全部材料後,提交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所有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由自治區商務廳檢驗原件後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

2、商務部收到自治區商務廳上報的材料,並完成審覈後。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髮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變更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報程序。

1、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盟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各盟市商務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所有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並由當地盟市商務局檢驗原件後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2、自治區商務廳收到盟市商務局上報的材料後,提交經廳務會審議。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自治區商務廳換髮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變更程序。

成品油經營企業或經營設施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成品油經營企業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新的經營單位應按成品油新企業設立條件,提交相應申請文件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遺失補辦申報程序。

(一)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企業遺失經營批准證書應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申請,自治區商務廳初審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完成審覈後,對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爲企業補辦新的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遺失經營批准證書應向盟市商務局提出申請,盟市商務局初審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對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爲企業補辦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六章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歇業、註銷及撤銷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成品油供油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2、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3、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

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4、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二)辦理時間:

1、各類成品油經營企業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盟市商務局或自治區商務廳遞交年度檢查材料。

2、各盟市商務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和工作總結於3月10日前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3、自治區商務廳應於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各類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工作總結於3月31日前上報商務部。

(三)辦理程序:

1、自治區商務廳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要求,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我區各類成品油企業進行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其中:批發、倉儲企業的年檢工作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零售企業的年檢工作自治區商務廳以簽署委託授權書的方式,委託盟市商務局負責,自治區商務廳抽查。

2對於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自治區商務廳或被授權的盟市商務局在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

3、對於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及倉儲經營企業,由自治區商務廳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商務部監製,附表11),責令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於不再具備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自治區商務廳應當報請商務部主管司局覈查,經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後,依法撤銷其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並將撤銷的決定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4、對於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由被授權的盟市商務局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於不再具備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自治區商務廳將依法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並將撤銷的決定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5、年度檢查結束後,各盟市商務局依據職責將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同時將年度檢查結果及工作總結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經營資格註銷與撤銷。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商務部或者自治區商務廳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註銷成品油批准證書:

1、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3、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4、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經商務部或自治區商務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6、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7、歇業或終止經營的企業,無故不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註銷手續的;或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超過6個月的;

8、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9、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辦理程序:

1、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手續,應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交申請,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自治區商務廳審覈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覈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後,可持自治區商務廳同意蓋章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到自治區商務廳領取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2、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手續,應向盟市商務局提交申請,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盟市商務局審覈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覈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後,可持盟市商務局同意蓋章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到盟市商務局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3、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自治區商務廳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三)註銷成品油企業經營資格辦理程序及時限:

1、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應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交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註銷申請,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自治區商務廳應於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辦理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商務部審覈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覈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並將已註銷的企業名單上網公示,同時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2、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應向盟市商務局提交註銷申請,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盟市商務局初審後,應於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自治區商務廳審覈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覈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業的註銷手續。自治區商務廳應將已註銷的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並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四) 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辦理程序:

1、對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自治區商務廳或商務部查證屬實後,應當報請商務部主管司局覈查,經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後,依法由商務部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註銷《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商務部應將已撤銷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並通告該企業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2、對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盟市商務局或自治區商務廳查證屬實後,可由自治區商務廳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自治區商務廳應將已撤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並通告該企業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第七章 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盟市商務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商務部和自治區商務廳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等情況進行網上公示。

第三十一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僞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註銷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範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爲: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週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製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爲。

第三十四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爲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爲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五條 各類成品油經營企業要嚴格遵守商務部《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xx)、《成品油批發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6-20xx)、《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445-20xx)中建設管理、經營管理和市場信用的規定,規範本企業經營行爲,維護我區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旗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改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三十九條 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爲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成品油, 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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