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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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及其派出機構(司法所)在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 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下文是廣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歡迎閱讀!

廣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廣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爲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服刑人員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社區矯正適用於以下四類罪犯: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第三條【任務原則】社區矯正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統一,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將社區服刑人員改造成爲守法公民。

第四條【職責分工】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監獄管理機關對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未按規定時間報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逃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脫離監管的其他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追查;對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送交看守所或監獄收監。

第五條【矯正機構】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全市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組織實施。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六條【輔助機構及人員】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社區)、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矯正。

第七條【社區服刑人員義務和權利】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令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矯正。

社區服刑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社區服刑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及時妥善處理社區服刑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調查評估

第八條【委託情形】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前,擬建議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擬對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三)人民法院擬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

(四)監獄、看守所擬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監獄、看守所擬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第九條【委託程序】委託機關經審理或審查,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適用社區矯正並決定開展社會調查評估的,應當事先覈實調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及時向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出調查評估委託函,並附帶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書副本或者一審判決書、自訴狀等相關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三)監獄、看守所委託時,應當附帶終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基本情況表等相關材料。

調查評估委託函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託機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內容。

委託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調查手續,由工作人員直接送達或郵寄(掛號或快遞)等方式傳遞相關材料,不得將調查評估委託函及相關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轉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條【工作要求】接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全面瞭解情況,客觀公正做出評估。不同意適用社區矯正的,要具體說明事實和理由、依據,不得無故拒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適用社區矯正。

第十一條【調查時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附帶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向委託機關提交調查評估意見。遇到特殊情況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應及時與委託機關溝通聯繫,另行商定調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人民法院對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附帶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可以延長二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從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委託機關,並將相關材料退回。

人民法院對擬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附帶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

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確有其它特殊原因,無法進行調查的,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不予調查,並向委託機關出具未予調查的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調查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評估,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

調查人員與被告人、罪犯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及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調查結果真實性、公正性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評估內容】調查人員應當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況,並重點調查以下情況:

(一)居所情況,是否有固定的居所;

(二)家庭和社會關係,包括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接納態度,社會交往和主要社會關係等;

(三)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包括犯罪原因,主觀惡性,是否有犯罪前科,認罪悔罪態度等;

(四)一貫表現,包括工作學習表現,遵紀守法情況,是否有不良嗜好、行爲惡習等;

(五)犯罪行爲的影響,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以及被害人對其犯罪行爲和適用社區矯正的意見態度等;

(六)擬禁止的事項;

(七)對擬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審覈保證人的具保條件;

(八)需要調查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調查流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開展社區影響調查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進行調查。

(二)調查人員可以採取走訪、談話、查閱資料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所在社區居民、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被害人等調查瞭解情況,形成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上應當有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簽名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必要時,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錄音、錄像。

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調查材料,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調查材料,應當由其本人簽名確認或者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調查評估委託函和工作證。

(三)對人民法院擬適用禁止令的,要根據被告人、罪犯相關情況,針對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禁止內容開展調查。

(四)調查人員應當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性、是否可以實現有效監管、是否可以適用社區矯正這一核心,認真梳理分析調查掌握的情況,對被告人、罪犯適用社區矯正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進行鑑別歸類,作出能否對其適用社區矯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議,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提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五)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調查材料及評估意見進行審覈,製作《調查評估意見書》,連同相關調查材料複印件一併按時提交委託機關。《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時抄送居住地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評估採信】委託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作爲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參考。

第十六條【補充調查】委託機關認爲需要進一步調查覈實情況的,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充調查。補充調查應當在三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採信反饋】委託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採信情況,應當及時向接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載有是否採信調查評估意見的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檔案規定】委託機關應當將《調查評估意見書》以及相關調查材料複印件歸入案件卷宗副卷或另卷保存。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調查評估檔案。對於被依法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評估檔案歸入罪犯執行檔案。

第十九條【保密規定】委託機關工作人員和接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向辦案之外的人員泄露調查評估意見及調查材料內容,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特殊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調查評估,應當對其身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對其調查材料予以保密,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調查評估,可以邀請共青團、婦聯、教育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參加。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調查評估意見,可以作爲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第三章 交付接收

第一節 覈實居住地

第二十一條【執行地】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居住地執行社區矯正;不能確定居住地的,在戶籍地執行社區矯正。

第二十二條【執行地核實機關】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覈實其居住地。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覈實。

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監獄、看守所覈實。

對有多處居所的,在判決、裁定、決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責令其選定其中一處作爲社區矯正居住地。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與保證人居住地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應當在保證人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並由保證人提供固定居所和社區矯正期間的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條【居住地的認定條件】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當地有生活來源的,可以認定爲居住地:

(一)在當地購有(自有)房產,並能出具產權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的;

(二)在當地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租賃一年以上合同的;

(三)在當地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

(四)在當地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居住場所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且企、事業單位願意爲其提供可以繼續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五)能夠出具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爲其提供的需要在當地就學六個月以上證明的;

(六)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項情形,願意予以收留、接納,履行協助監管義務,併爲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以上連續居住時間以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暫住證》時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爲準。如果裁定的社區矯正期限不滿一年,上述繼續租賃、借用、居住的時間以及提供就學證明需要的時間可以爲社區矯正期限。

社區服刑人員系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符合上述規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確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區矯正的可予准許。

第二十四條【管轄爭議】居住地管轄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故意隱瞞居住地的後果】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隱瞞居住地真實情況的,可以作爲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時判定其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據。

第二節 矯正銜接

第二十六條【出監前的矯正教育】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前,應當向其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其必須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教育,並責令其作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被告人或者罪犯因未成年、病重等原因不能親自簽訂的,由監護人或保證人作出書面保證。

社區矯正告知書應當註明社區服刑人員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

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一式三份,判決、裁定、決定機關,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適用管制、緩刑、假釋罪犯的文書送達】對於已適用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派員或以特快專遞、掛號郵寄方式向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並將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應送達管制、緩刑罪犯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以及送達回執等。

看守所、監獄應送達假釋罪犯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起訴書副本;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減刑、假釋裁定書;假釋通知書;罪犯出監鑑定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以及送達回執等。

第二十八條【文書回執】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在收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方式送達回執。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七款的規定要求認真核對並做好登記,法律文書和材料齊全的,及時製作法律文書副本,通知居住地司法所。

發現法律文書、材料有誤或缺漏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待更正或補齊後,按前款程序進行。

發現罪犯居住地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退回決定機關。

第二十九條【告知社區矯正機構】對於適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離開監所之前以傳真或寄送等方式書面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社區服刑人員報到】被適用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送達本人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爲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對沒有收到相關法律文書而社區服刑人員已經前來報到的,應先進行登記,同時通知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辦理完接收登記手續後,告知社區服刑人員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並通知司法所。司法所按照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要求,對該社區服刑人員實行社區矯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書面通報決定機關協助查找。

對前來報到的社區服刑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告知其與社區矯正決定、裁定機關聯繫,並及時書面通知決定、裁定機關。

第三十一條【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文書材料的交接】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罪犯被羈押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罪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

交接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包括: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病殘鑑定書或證明書;執行通知書;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具保書;結案登記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送達回執等。同時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刑事判決書,分別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監獄、看守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交接】監獄、看守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做好以下交付工作,相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一)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出監獄、看守所日期,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現場辦理罪犯和法律文書交接手續。

(三)對於適用緊急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離開監所前以傳真或寄送等形式書面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並通知保證人到場後,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即時辦理。

被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因病情嚴重正在住院治療,暫時無法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登記的,看守所、監獄可以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保證人商定地址進行交接。交接當日,看守所、監獄應持醫院出具的病歷或住院證明(複印件)等病情證明材料及相關法律文書,會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與保證人一同到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罪犯住院治療地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監獄、看守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文書材料】監獄、看守所應送達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起訴書副本;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病情鑑定書、具保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罪犯出監鑑定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罪犯出監心理評估書以及送達回執等。

對罪犯確因病情危重或爲精神病犯等,無法出具罪犯出監心理評估書的,可以不出具罪犯出監心理評估書。

第三十四條【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的】罪犯服刑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居住地在本區,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公安廳監所管理部門接到服刑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收罪犯的書面證明後,應當立即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

對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我區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獄、看守所收到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公安廳監所管理部門指定管理的通知及罪犯的檔案後,應當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 矯正實施

第三十五條【入矯宣告】司法所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報到並收到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社區矯正入矯宣告。

第三十六條【宣告程序】社區矯正入矯宣告應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到場。除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或其它特殊情況外,社區矯正宣告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宣佈宣告紀律。

(二)宣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宣告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宣告社區服刑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

(三)宣佈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四)發放社區矯正宣告書。

第三十七條【矯正小組】司法所應當爲社區服刑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任組長,由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和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工作人員以及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等組成。社區服刑人員爲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第三十八條【矯正小組職責】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協助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二)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要求到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學習及社區服務,自覺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學習、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四)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五)協助完成對社區服刑人員其他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九條【矯正小組與司法所溝通機制】司法所應當定期與社區矯正小組成員進行情況通報、溝通聯繫,指導、督促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矯正責任書的內容,協助司法所落實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措施。發現矯正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義務、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應當及時給予調整。

第四十條【矯正方案】司法所應當在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入矯宣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其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矯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矯正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綜合評估情況;

(三)對社區服刑人員擬採用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的措施及責任人;

(四)對適用禁止令的社區服刑人員,明確禁止令執行內容、監管責任人、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矯正方案的制定與調整】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制定矯正方案,並經社區矯正小組討論確定,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司法所應當定期對矯正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文書檔案】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爲社區服刑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材料等,同時留存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分類管理】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對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嚴管、普管、寬管三個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對社區服刑人員初次確定管理類別後,應當及時記錄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定期對其矯正期間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判和考覈,對管理類別進行定期調整,對受到獎懲處理的要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四條【報告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四十五條【報告方式】社區服刑人員可以採取書面、口頭、電話報告三種形式。書面報告應當由本人簽名並送至司法所;口頭報告應當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點進行。社區服刑人員以口頭、電話形式報告的,司法所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十六條【保外就醫服刑人員的報告規定】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因病情、治療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確實無法到司法所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採取電話報告等方式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和病情複查情況,病情複查情況相關材料可以由其家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司法所可與治療醫院溝通聯繫,對其治療、複查疾病的情況進行覈實。

第四十七條【會見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次犯罪的人,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第四十八條【禁止令規定】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服刑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九條【出境規定】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得出境。

第五十條【外出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五十一條【外出請假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可以申請外出:

(一)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爲確需到居住地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並出具轉院治療建議書的;

(二)直系親屬死亡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故的;

(四)辦理本人就業、就學手續需要外出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確需外出的。

第五十二條【外出請假程序】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假,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服刑人員並說明理由。

(二)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不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及時告知社區服刑人員並說明理由。

社區服刑人員發生突發性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的,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口頭請假外出,緊急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十三條【延長外出請假程序】社區服刑人員經批准外出期間,因具有第五十一條第一、二項情形需延長請假時間的,應當返回居住地按規定程序辦理續假手續;確有特殊情況,經司法所同意,社區服刑人員可以書面委託的方式,由其親屬、監護人或保證人代爲辦理續假手續。續假需經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第五十四條【請假外出時限】社區服刑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因特殊情況累計請假超過九十日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五十五條【請假外出管理規定】社區服刑人員外出期間,居住地司法所應當通過信息技術、通訊手段等進行跟蹤管理和教育。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以派員將其帶回。社區服刑人員返回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外出期間的有關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辦理銷假手續,交回《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司法所應當對其外出期間的活動予以覈實,在《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上註明返回時間並留存備查。

第五十六條【居住地變更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

第五十七條【居住地變更程序】社區服刑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司法所審查覈實後,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五十八條【在同一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社區服刑人員在同一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經審覈認爲情況屬實的,應當徵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社區服刑人員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司法所,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並將工作檔案及清單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後三日內到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

第五十九條【不同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社區服刑人員在不同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社區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

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書面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及時對有關情況進行覈實,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是否接收的意見和理由函告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回覆意見及時對是否同意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作出審批決定,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司法所。同意變更居住地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告知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持該證明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六十條【不同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的文書交接】

經過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將工作檔案移送至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留存檔案副本。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批准的決定通知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抄送現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並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及清單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六十一條【不同意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覈,不同意變更居住地的,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上註明理由,由司法所告知社區服刑人員。

第六十二條【對變更居住地的意見不一致的】對在本自治區範圍內,因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引起的管轄爭議,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縣級、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兩省(區、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協調解決。

第六十三條【重點時段的監管】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在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覈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服刑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第六十四條【日常監管】司法所應當定期走訪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社區,瞭解、覈實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的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複查結果等情況,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繫,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社區服刑人員的病情複查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六十五條【脫管報告】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的,應當立即與社區矯正小組其他成員、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成員溝通,瞭解社區服刑人員的行蹤,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並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組織追查。

第六十六條【司法所上報制度】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應當及時上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置。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覈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涉嫌再犯罪的,應當及時上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程序處理。

第六章 教育幫扶

第六十七條【教育學習內容、時限】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制度規範、身份意識、心理健康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服刑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對於有特殊情況、不服監管或者經評估再犯罪風險較高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適當增加個別教育次數和時間。

第六十八條【教育學習形式】教育學習主要形式分爲集中教育和個別教育。

第六十九條【集中教育】集中教育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分別組織實施。社區服刑人員參加集中教育的情況作爲對其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個別教育】個別教育由社區矯正小組負責具體實施。社區矯正小組應當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期限、心理狀態、行爲特點以及動態表現,結合報告、走訪等活動進行個別教育。

第七十一條【教育學習記錄】司法所應當做好社區服刑人員集中教育學習的情況記錄。社區矯正小組做好社區服刑人員個別教育學習的情況記錄。記錄事項包括授課或者談話人、教育內容、組織形式、參加人數、課堂情況、教育效果等。

第七十二條【教育學習請假制度】社區服刑人員因故不能參加集中教育學習的,應當事先向司法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七十三條【社區服務】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服刑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七十四條【社區服務內容】社區服務包括:社區內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內的公益性工作,以及其他不以取得勞動報酬爲目的的社會、公衆服務工作。

第七十五條【社區服務設置】社區服務應當考慮社區服刑人員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學習需要等情況,合理安排服務內容和方式。

第七十六條【社區服務例外】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不參加社區服務:

(一)服刑期間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年滿六十週歲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身體情況不適宜參加社區服務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參加社區服務,經司法所同意的。

第七十七條【心理輔導】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爲特點等具體情況,司法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七十八條【適應性幫扶】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七章 考覈與獎懲

第七十九條【考覈機制】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綜合考察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行爲表現,定期對其接受矯正的表現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和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八十條【考覈方式】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覈,應當採取計分的方式進行。對社區服刑人員月份、季度及年度評定分數,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報司法所負責人審批。

第八十一條【管理類別的調整】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受到記功或者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管理類別。

第八十二條【調查取證】司法行政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或者有法定收監執行情形的,應當及時派員調查覈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聽取矯正小組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十三條【調查取證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協助。

第八十四條【證明材料】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明材料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事實材料,有關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日常行爲記錄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詢問筆錄等,可以作爲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管處理、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等。

第八十五條【警告】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見、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較輕的;

(六)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爲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八十七條【緩刑、假釋收監條件】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被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八條【撤銷緩刑、假釋的提請】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提請收監的,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將建議書抄送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原裁判人民法院收到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後,應當認真審查,材料齊備的,應予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充。

人民檢察院認爲提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不當的,或者應予立案而沒有立案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八十九條【提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程序】提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從發現符合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情形之日起一個月內,收集整理社區服刑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據材料,並出具書面意見,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以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原判法院爲縣級人民法院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報送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原判法院爲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經審覈合格的材料在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向原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四)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覈後,認爲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將材料退回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補正,也可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九十條【提請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程序】提請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從發現符合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情形之日起一個月內,收集整理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的證據、日常行爲獎懲記錄、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的走訪談話筆錄、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並出具書面意見,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以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審覈意見報送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

(三)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覈後,認爲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將材料退回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補正,也可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經審覈同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原裁定人民法院提交撤銷假釋建議書,並隨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十一條【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人民法院收到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後,應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並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下落不明或因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已被羈押的,不影響收監執行案件的審理。

人民檢察院認爲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不當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二條【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條件】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作診斷、檢查、鑑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被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的;

(七)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八)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九)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九十三條【保證人義務與變更】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督促保證人認真履行保證義務;對懈怠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及時批評教育;對拒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撤銷其保證人資格。

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保證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社區服刑人員本人、家屬、所居住的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在十日內提出新的保證人,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確定。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新的保證人後,應將有關情況通知負責管理該罪犯檔案、負責收監的監獄或看守所。

第九十四條【病情鑑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的社區服刑人員提請收監執行時,應當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檢查、鑑別意見。屬於保外就醫的,應當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病情鑑定意見。

第九十五條【暫予監外執行收監的提請】對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提請收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向原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對由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提請收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居住地所在省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收到收監執行的建議後,應當認真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依法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充。

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應當抄送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認爲提請收監執行建議不當的,或者應予受理而不受理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六條【提請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提請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從發現符合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情形之日起一個月內,收集整理社區服刑人員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有關證據或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據、日常行爲獎懲記錄、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的走訪談話筆錄、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以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經審覈同意提請收監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批准、決定機關送達提請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審覈認爲材料不全的或者不應當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所補齊有關材料或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機關收到收監執行的建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脫逃、下落不明或因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已被羈押的,不影響收監執行案件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認爲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不當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八條【收監卷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收監執行的卷宗應當包括:

(一)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審覈表;

(三)接受矯正期間歷次受懲處的法律文書;

(四)違反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證明材料;

(五)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複印件;

(六)其它相關材料。

第九十九條【收監執行文書送達】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向提請收監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送達下列材料,並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回執。

第一百條【收監的執行】對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收監,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共同執行收監。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執行收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三)公安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執行收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四)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原服刑或接收其檔案的監獄執行收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承擔收監執行任務的機關應當組織兩名以上警察執行,必要時依法使用警械。

第一百零一條【收監押送的場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收監的,應送押居住地所在省(區、市)的看守所服刑,並送達法律文書。罪犯送看守所服刑當日起,如果罪犯剩餘的執行刑期超過三個月的,則由看守所按照交付監獄執行的程序轉送監獄執行刑罰。

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的,應送押負責管理該罪犯檔案的看守所、監獄服刑。

第一百零二條【在逃】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收監執行的裁定、決定生效後,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回居住地的,應認定爲在逃罪犯。

第一百零三條【在逃人員的追捕】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送達被決定收監的罪犯在逃告知書,並附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裁定書、決定書,由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依據上述文書按程序組織追捕。

第一百零四條【死亡通知】社區服刑人員在提請收監執行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撤回收監執行建議,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

第一百零五條【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的處理】提請收監執行期間,社區服刑人員被收容教育、收容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收監執行的裁定、決定生效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收監執行的裁定、決定送達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機關,中止收容教育、收容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終止社區戒毒,按照本規定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收監執行。刑罰執行完畢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原作出的收容教育、收容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否繼續執行,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再犯罪收監】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因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判處新的刑罰,需要收監執行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應通知負責社區矯正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提請】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同意後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提請減刑的建議後,應當認真審查,材料齊備的,應予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補充。

司法行政機關的減刑建議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認爲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的,或者應予立案而不立案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一百零八條【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提請程序】提請減刑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應當收集整理社區服刑人員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或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證據材料,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證據充分,應當提請減刑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審覈。

(三)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經審覈同意的,出具減刑建議書,在五個工作日內送達管轄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審覈認爲材料不全的,應當及時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齊有關材料;認爲證據不充分不應當提請減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九條【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提請材料】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的,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減刑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三)社區服刑人員確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具體事實的證明材料;

(四)司法所書面考察意見、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爲獎懲記錄、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的走訪談話筆錄、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

(五)人民法院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一十條【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並送達提請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認爲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裁定。

第八章 矯正解除與終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矯正期滿前的準備】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矯正期滿三十日前作出書面總結,司法所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十五日前根據其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矯正小組的意見、考覈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一百一十二條【解除矯正宣告】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解除矯正宣告程序】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在司法所進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宣佈宣告紀律。

(二)宣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鑑定意見。

(三)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四)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五)告知安置幫教有關規定。

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按照上述程序不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服刑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羣衆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禁止令先於社區矯正執行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單獨組織禁止令執行期滿宣告。

第一百一十四條【刑滿釋放手續】社區服刑人員解除社區矯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在社區矯正期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刑期即將屆滿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罪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以內,書面通知原服刑監獄或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一百一十五條【特殊情形】社區服刑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羈押的,社區矯正中止;不構成犯罪的,社區矯正繼續進行。涉嫌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不影響社區矯正的進行。

社區矯正期滿時,涉嫌違法犯罪仍未結案的,社區矯正終止。社區矯正期滿後,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解除矯正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社區矯正終止】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土葬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及時書面通知批准、決定機關,並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

第一百一十七條【矯正原則】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採用易爲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爲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對九年義務教育適齡的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地教育部門應當解決入學問題;

(七)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社區矯正宣告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督促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採取其他有利於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章 保障機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規範運行。

第一百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羣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協調聯動、妥善處置。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行政拘留、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社區矯正執行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百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服刑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行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並將糾正、整改情況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之前發佈的有關社區矯正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爲準。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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