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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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爲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下文是小編收集的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歡迎閱讀!

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
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辦法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發佈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佈,這一項目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辦法特點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實施細則

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爲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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