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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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爲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意味着社區矯正在我國受到更高的重視。下文是福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福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最新版

一、限制出境工作職責分工

1、人民法院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應同時作出限制出境決定,對屬於港澳臺籍、外國籍及無國籍的應辦理邊控手續至矯正期滿。

2、公安機關對其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應同時作出限制出境決定,對屬於港澳臺籍、外國籍及無國籍的應辦理邊控手續至矯正期滿。

3、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被限制出境的,應及時作出限制出境決定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備案,對屬於港澳臺籍、外國籍及無國籍的,應及時書面提請同級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公安機關應予協助。

二、調查評估

4、委託機關在委託調查評估前,應當依照細則中有關覈實居住地的規定,事先覈實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及聯繫方式,發出委託調查評估函時應隨附覈實居住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及經辦人員的聯繫方式。未經覈實居住地的,不得委託調查評估,已委託調查評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委託機關並退回相關材料。

5、委託機關應告知被告人、罪犯及其監護人有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的義務。

6、委託機關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委託調查評估函時,不得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以外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出相同的委託調查評估函,也不得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村(居)委會要求開具幫教協議。

7、委託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採信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接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採信的應說明理由。

8、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擬對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的且一審法院未委託調查評估的,二審法院可以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一審法院已經委託調查評估的,無特殊情況二審法院不得另行委託。

9、人民檢察院在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的量刑建議或公安機關對在押罪犯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前,已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委託。

10、監獄、看守所委託司法行政機關對擬保外就醫罪犯進行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應向保證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發出《罪犯保外就醫擔保人資格調查函》,並隨附相關材料。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4)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11、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在作出起訴決定時,對未予羈押或可能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應當同步開展委託調查評估。

12、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將調查評估意見寄往受理案件的法院,同時抄送委託機關。

13、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受委託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爲五日,其中司法所的調查評估工作時限爲三日。

三、覈實居住地

14、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託調查評估函後,對委託機關覈實的居住地有異議的,應及時告知委託機關並說明理由,委託機關應重新予以覈實。

15、對不具備在本省接受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責令其回實際居住地或戶籍地接受社區矯正。

四、矯正銜接

16、裁定或決定作出機關送達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文書材料,已作出限制出境決定的,應包括限制出境通知書。

17、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人員報到後尚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的,應在社區矯正人員報到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裁定或決定作出機關,裁定或決定機關應在收到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

18、社區矯正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接收文書材料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送達機關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相關文書材料退回送達機關,送達機關應在收到文書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內寄回簽收回執。

19、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社區矯正期滿且刑期未滿,但仍符合法定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建議的,應在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請。

20、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建議的,附上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書;(2)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及就診治療的病歷檔案材料;(3)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監外執行情況鑑定;(4)保證人或監護人的保證書。

21、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七日,人民法院應當對其作出是否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的決定,並將通知書送達提起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終止社區矯正,並通報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指定執行場所,並按規定將罪犯收監執行。

五、外出請假

22、“其他家庭重要事務確需離開居住地的”和“學習、培訓、學生假期等事項確需離開居住地的”屬於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五款中“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的情形。

23、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矯正期爲三個月以內的,累計請假天數不超過十日;矯正期爲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累計請假天數不超過三十日。超過限定天數的,應當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六、居住地變更

24、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就業、就學等原因,確需變更居住地,且變更居住地有利於社區矯正的,可不受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在現居住地社區矯正未滿六個月”不得變更居住地的限制。

七、獎懲程序

25、社區矯正人員脫管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追查未果書面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上網追逃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第十、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上網追逃。

26、裁定撤銷緩刑的人民法院所在地與罪犯居住地不同,罪犯未報到的,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協助收監;罪犯已報到的,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協助收監。

27、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送交執行刑罰。

28、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裁定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在逃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助。公安機關應及時將追逃結果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

29、社區矯正人員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由裁定或決定作出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及時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

30、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且罪犯按規定應當由外省監獄、看守所收監的,相關部門提供起訴書(副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及結案登記表的,本省監獄應當予以收監。

3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對收監建議不予採納的,應作出相應的裁定或決定,並於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提出收監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並抄送其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32、公安機關協助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可以提供警車、警械、警力等押解所需的警務保障。送交看守所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收押手續。

33、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提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處罰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34、原生效判決是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及減刑建議,應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經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後報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

35、偵查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人員被行政拘留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應及時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

36、人民法院審理社區矯正人員撤銷緩刑、假釋及減刑案件時,應當自收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提請之日起三日內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理;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裁定或決定,並書面送達司法行政機關,不得無故退件或壓案不審。

37、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需要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補充證明材料的,應當自合議庭成立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予配合。

八、執法監督

38、社區矯正交付執行機構和執行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無異議的,應在十五日內糾正並告知糾正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在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結論仍然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覈,並在七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九、其他規定

39、本補充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社區矯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通過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並順利迴歸社會。

2、間接目的:增強社區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根本目的: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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