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房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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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指業主購買房子時所產生的一切票據,包括購房發票、完稅證等等。 爲進一步完善房屋徵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徵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安慶市出臺了相關的辦法。下文僅供參考!

安慶市房票管理辦法
20xx年安慶市房票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房屋徵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徵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意見》(國發〔20xx〕3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xx〕4號)、《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心城區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鄧政〔20xx〕49號)、《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市規劃區以內建成區以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鄧政〔20xx〕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房票適用於市區總體規劃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和納入徵收範圍的棚戶區(成片危舊房)改造項目。

第三條 房票是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

房票安置是指徵收人按照產權調換的政策,將就地就近安置地應安置的房屋轉化爲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憑房票向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以房票抵付購房款用於房屋徵收安置的行爲。

第四條 房票票面金額由就地就近安置房產作價、徵收政策規定的補助、相關獎勵補助金額、搬遷費、原房屋裝修補償費及附屬物補償費等組成。

就地就近安置房產作價=被徵收人就地就近安置地房產市場評估價格×徵收協議安置房屋面積。

計入房票的金額=就地就近安置房產作價+徵收政策規定的補助金額+相關獎勵補助金額。

裝飾裝修、附屬物、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金額,根據被徵收人意願也可計入房票。

被徵收人憑房票向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願購買商品房用於安置,以房票抵付購房款。

第五條 房票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實施房票安置的,應將房票安置方式的相關事項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載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房票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房票安置、管理和監督工作;財政局負責房票補償資金及工作經費保障工作;房管、發改、國土資源、住建、規劃、公安、信訪、徵收辦、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建設指揮部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相關工作。房票安置採取“一事一議,一項目一細則”原則,每個項目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出臺相應的操作細則。

房票管理辦公室設在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房票發放、備案、轉讓登記、兌付、資金結算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印用

第七條房票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房票應當記載徵收徵收協議號、房票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房票面值、房票使用截止日期、轉讓登記等事項。

第八條房票一式四聯,房票管理辦公室、財政局、房產管理中心和被徵收人各持一聯。其中被徵收人聯由被徵收人領取,購房時交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企業按規定時間憑被徵收人聯、房屋買賣備案合同、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到房票管理辦公室結算售房資金。

第九條房票金額經徵收人和被徵收人雙方認可後方可填寫,並經房票管理辦公室審覈同意、加蓋公章後有效。房票管理辦公室需設立臺賬備查,實行一戶一檔。

第十條房票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被徵收人持身份證到房票管理辦公室進行查詢。被徵收人依據查詢結果,申請遺失房票作廢,並承擔遺失聲明費用;遺失聲明發布7日無異議後,方可到房票管理辦公室申請補領房票。

第三章 房票安置

第十一條 房票限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使用,房票所有人可以選擇購買城市規劃區內納入交易信息平臺的已備案商品住宅、商業用房、保障房及政府允許出售的剩餘安置房屋。

第十二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原則上只安置一套,剩餘部分採取貨幣化現金支付補償或貨幣化房票安置。

第十三條 被徵收人用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徵收人自行支付;尚有餘額的,餘額部分由被徵收人與房票管理辦公室結算。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房票安置,實行自願原則,並需具備下列條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齊全;提供現房或已辦理預(銷)售許可證且6個月可以交付的期房;每天及時更新房源信息,信息全面、及時、準確。

市房產管理中心搭建房票商品房交易信息平臺。政府通過團購或公開招標確定房源採購價(團購價),投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願投標、自願競價,確定房源進入平臺的准入資格,允許多家有房源的開發企業同時中標。

中標企業與房票管理辦公室就進入平臺房源的具體價格、購房優惠、房屋質量、交付期限、結算辦法等簽訂協議。參與房票安置的房源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平臺及售樓部現場、徵收項目現場公示,供被徵收人自主選擇。進入平臺的房源6個月內不得出售,不得高於政府招標控制價格。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管理辦公室結算房票,現房的首期撥款20%,交房時撥款40%,初始登記後付清剩餘40%;期房的首期撥款10%,交房後撥款50%,初始登記後付清剩餘40%。每月結算一次。

第十六條 被徵收人用房票購買商品房作爲安置房的,購房款(配套的儲藏室、車庫等價款可以計入)不得低於房票金額的85%。

第十七條 房票自發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6個月。

超過6個月未選購房屋的,由徵收人指定安置地點,對被徵收人給予產權調換。對不使用房票購房、又不接受到徵收人指定安置地點進行產權調換的,房票管理辦公室對房票所有人按照鄧政〔20xx〕49號等文件規定直接給予貨幣化現金支付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條 徵收人、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房票安置方式,確認房票票面的金額。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後,憑房屋徵收協議、身份證和被徵收房屋鑰匙領取搬遷證明和房票。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持房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選房,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徵收人辦理房票結算。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管理辦公室辦理房票結算。

第二十三條 房票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贈與、繼承,房票轉讓、贈與、繼承的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確認,並經房票管理辦公室登記後發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房票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內購買房屋的,實行一次性兌付結算。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房票在有效期限內使用,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其中6個月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在房屋徵收協議生效後支付,剩餘6個月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在房票兌付時支付。

第二十六條凡納入平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參與房票安置部分的房地產享受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通過房票購買的商品房,其成交價款中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可免徵契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徵遷補償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爲的,由市國土資源、住建、規劃、房管等部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並終止其參與資格及年審評級;涉嫌違法行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償。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市政府批准並開始徵收的項目,按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執行,被徵收人可選擇房票安置,但不重複享受政府有關的獎勵和補助。

第三十一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房票安置依據徵收補償方案並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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