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和細則有什麼不同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W

行政公文種類繁多,大家弄清楚了它們之間的區別了嗎?下文是關於辦法細則的區別,僅供參考!

辦法和細則有什麼不同
辦法是什麼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發佈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佈,這一項目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細則是什麼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爲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辦法和細則的區別

實施細則,一般式針對某一部法律,對其中涉及到得具體的詳細的問題,作出比較細緻的規定,指導法律實施過程中,對某些事情、問題如何認定、結論及處理。一般由執行該法律或者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細則,並經過全國人大或者國務院批准。屬於法規級別。實施辦法一般由行政部門對該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作出的具體規定,由該部門發佈即可;或者由省級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實施辦法,由省人大批准發佈。屬於規章或者文件級別。比較一下:法律效力上,細則效力高於辦法;批准程序上,細則比辦法嚴格得多;制定部門上,細則制定的部門級別要比辦法的制定部門高;涉及範圍上,細則一般都是全國性的,辦法可能是地方性的。當然,從實際的指導法律法規的實施,作用都一樣。《立法法》中有規定,什麼樣的法規才能用“條例”“細則”這樣的名稱,什麼樣的法規可以用“辦法”名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