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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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佈《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看點

《辦法》對“2號令”作了較大幅度的修訂。“2號令”共七章二十六條,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修訂的重點主要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電力安全監管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內部劃分。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派出機構,如向家壩水電站同時跨四川、雲南兩省,分屬不同區域,需國家能源局協調明確負責向家壩水電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機構;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區域派出機構協調確定,如跨省的輸電聯絡線安全監督管理應由區域監管局協調確定。

三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爲主營業務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50兆瓦及以下小水電站安全監管,按照20xx年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小水電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審批、覈准小水電項目的地方政府是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按照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落實相應監管職責。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四是明確了電力企業的安全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辦法》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進行了擴充,增加了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電力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同時根據國家能源局發佈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調度、併網、涉網二次系統、大壩安全、電力應急、電力建設等關鍵環節管理要求給予進一步明確。

五是依據《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有關文件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列出以下幾方面的處罰規定:

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人員的處罰規定;對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如:約談、通報、停工整頓;對電力企業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給予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對電力企業阻礙監管工作的處罰。

國家能源局將以《辦法》施行爲契機,督促電力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進一步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具體而言主要涵蓋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完善法規體系。

對現有電力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梳理,推進《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的頒佈施行。針對監管實際,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釋義和相關標準規範,加快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治實施、法治監督和法治保障體系。

二是強化責任落實。

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督促企業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有關制度規程,形成守法遵規的安全生產良好氛圍。

三是推進電力行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探索建立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電力企業依法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是完善監管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專家在指導企業安全生產、開展安全督查檢查、排查治理隱患、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各級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作用,加強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工作協調,深入分析電力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研究電力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五是嚴肅事故查處。

堅持和完善電力事故(事件)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對事故多發、整改措施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警示、通報和約談。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電力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督促電力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六是開展督查、檢查。

制定安全督查、檢查工作計劃,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開展專項監管和問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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