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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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外用工即臨時工。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該如何制定?下文是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
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辦事處聘用的非佔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 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幹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爲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佈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 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 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併發放。同時,按規定爲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覈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爲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 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 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覈,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二

一、學校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根據崗位要求,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服從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保質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出勤,有事提前請假,主動與主管領導聯繫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數工資按規定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曠工者雙倍扣除當日工資。

三、來校工作半年以後,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規定發放的補貼)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時間加班,學校發給加班補助,特殊工種可發放一定的勞保用品。

四、各類臨時工,因工作性質不同,按各崗位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作息。寒暑假原則上無休假,安排值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間,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學校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賠償損失,直至辭退。

七、學校因工作變動需要辭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補發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者,無論工作年限長短,學校不發任何補助。

八、每年年終,凡工作成績顯著、本人表現突出、受到師生一致好評,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三

一、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爲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覈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僱。

第三條僱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僱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僱用。

(三)僱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僱用

(一)人事部門招僱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覈定表”呈經理覈准後僱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一)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籤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覈准後始得僱用,並將覈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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