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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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於社會撫養費的相關資料,歡迎查閱!

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20xx年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不符合《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未設縣(市、區)的省轄市,由市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市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從發現其違法行爲之日起,按照如下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徵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徵社會撫養費。

(三)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以上兩款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准分期繳納的,當事人可自收到批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次數、數額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未批准的,當事人仍應一次性繳納,但繳納的時間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仍爲30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未繳清社會撫養費而調動工作的,辦理調動手續前應繳清欠繳的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徵收人員必須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

《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省轄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領取、登記、發放。使用時必須加蓋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包括一次性繳納的期限和分期繳納規定的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 徵收單位未向當事人送達規範的社會撫養費書面徵收決定的;

(二) 徵收人員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

(三) 代收代繳單位或金融機構未出具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的。

第十條 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納入財政預算後,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上繳國庫,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確有困難不便直接繳納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繳。其具體辦法和要求是:

(一)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後,向當事人填開“一般繳款書”,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持“一般繳款書”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交款後,由當事人持金融機構加蓋收款印章的“一般繳款書”,到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單位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

(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社會撫養費的,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內填開“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庫。

(三) 填開繳納社會撫養費“一般繳款書”:在“收入機關”欄,填寫“××縣(市、區)財政局”;在“預算級次”欄填寫“縣級”;在“收款國庫”欄填寫“××縣(市、區)支庫”;在“科目”欄,填寫“第4228款計劃生育行政性收費收入”。其他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填寫。

第十四條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管理,建立社會撫養費徵收輔助帳簿,憑“一般繳款書”有關聯和《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記帳聯登記輔助帳,及時掌握徵收情況,保證徵收到位,真正發揮社會撫養費制度調節生育行爲的功能。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徵收社會撫養費工作健康、順利的進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徵收單位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57號令)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有哪些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佈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徵收;

(二)農村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佈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徵收。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的,以違法當事人所在縣(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爲標準,分別徵收1-8倍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合計徵收不得超過10倍。

第四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違法當事人實際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會撫養費按1-3倍徵收;

相當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徵收;高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水平的,按6-8倍徵收。

違法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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