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條有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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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說借了錢給朋友,當時對方打了一張借條,可現在已經一年多了,還沒有還。遇到這種事情每個人肯定都心煩,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說,該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關於借了錢給了別人,打借條有效是多長時間相關方面的知識,供你參考。

打借條有效時間

打借條有效時間

手打借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是借條到還款時間兩年內都訴訟時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20xx年的有效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2年,這個期間是可以中止中斷的。

出借人不要機械地理解這個2年訴訟時效,2年的起算點根據借條內容有所不同。借條上註明了還款日期或者借款期限的,期限屆滿後纔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借條上沒有註明期限的,從出借人催要借款時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以及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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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搞對象爲名,說自大神通廣大,什麼事情都能辦,能調動工作,把錢騙走了,長時間聯繫不上了,沒有借條,有銀行匯款單,算不算詐騙?

律師回覆:

一、 具體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和經濟糾紛本質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經濟糾紛中借款人本身是不存在這樣非法佔有目的的。通常認爲,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你所說情況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是以非法佔有你的錢財爲目的採取了欺騙行的話,這是屬於詐騙的.從你所說情況看,對方是屬於詐騙錢財。

二、 法條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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