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出具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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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戀愛期間出具借條的案例,供你參考。

戀愛期間出具借條是否有效

戀愛期間出具借條的案例

談戀愛中出具借條是否應認定爲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戀愛間出具的借條,後因雙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條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的案件。

20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飯桌上,原告任麗(化名)與被告劉剛(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也許是雙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緣故,兩人相互感覺都不錯,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談起了戀愛。戀愛期間,任麗以爲自己找到了真愛,對劉剛言聽計從。然而,過了沒多久,劉剛便以自己做生意爲由向任麗提出借錢的請求。沉浸在愛情的甜蜜中的任麗沒有經過多加思索,便把錢給了劉剛。出於女人特有的謹慎,任麗便以父母親擔心爲由,要求劉剛出具借條,於是劉剛向任麗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借條給任麗,任麗也及時將錢借給了劉剛。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劉剛於20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麗於20xx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剛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並承擔訴訟費。

庭審中,任麗認爲,劉剛與自己戀愛期間兩次出具借條均是劉剛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並提供了借條原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一份,屬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劉剛則辯稱,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那張3萬元的借條是分手後出於任麗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條,不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規定,且任麗的工資每個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時花費,戀愛兩年也不可能存到3萬元。請求法院駁回任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劉剛於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爲合法有效,屬應予以認定。雖然劉剛否認其於20xx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但並未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加以舉證。因此劉剛於20xx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其未能及時還款,其拖欠行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權益,理應立即返還借款。法院又根據任麗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任麗的工資及其日常消費支出情況,因任麗每月平均工資只有2800元,每年存餘款項30000元左右,劉剛於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爲合法有效。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劉剛返還原告任麗借款本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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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這樣寫纔是具有法律效力

寫借條,要注意這八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5.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6.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7.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8.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不規範的四種常見情況:

1.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3.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4.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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