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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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張某將自有的200㎡商業用房出租給李某經營飯店,雙方簽訂2年期租賃合同,並對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條款做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交付了租金並裝修了房屋,開始營業。因該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興隆。半年後,市場租金普遍上漲,張某有些後悔,於是以租賃合同未經備案爲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1、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無效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它權利義務,並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該條規定以“應當”對登記備案加以規定,立法宗旨在於要求對租賃合同進行備案。因此確認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於該條規定是否爲強制性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修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32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一)僞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爲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爲無效,但是鑑於它屬於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

公安部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規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覈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可見出租私人或單位所有房屋用於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門,又要到公安機關登記。

筆者認爲,未辦理備案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應認定租賃合同有效。房屋租賃行爲是諾成性行爲,只要雙方當事人就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對房屋租賃的合同進行備案,主要是便於行政機關管理的需要,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論上屬於對抗要件主義,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據《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不應成爲強制性規定。現實中由於法律宣傳及管理環節薄弱,以及當事人嫌手續麻煩及規避一些稅費,公民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相對法人間的少一些,但出於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師建議租賃雙方應進行登記備案,以減少合同風險。

2、出租房屋應辦理的法律手續

⑴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⑵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⑶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是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3、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具有以下特點:

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並無任何影響。不同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因爲,房屋租賃行爲是諾成性行爲,只要雙方當事人就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無需由出租人將出租物交給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現行合同法在規範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並未出現關於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

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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