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受損解決方法案件

來源:瑞文範文網 4.72K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借條受損了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解決方法案件,供你參考。

借條受損解決方法案件
借條受損解決方法案件

劉某經營煙、茶、酒等小生意,因需要資金,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劉某邊借邊還,在20xx年11月15日雙方進行結算時發生糾紛,原因是:李某拿出劉某出具的借條上表明劉某借了李某25000元未歸還,而劉某則提出已於20xx年7月15日歸還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條的左下角予以註明。

雙方爲此爭執不下,於是訴至法庭。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條原件進行質證時,該借條:長18cm,寬14cm,有幾條明顯的摺痕,左下角缺損,缺損面積約佔借條的四分之一,缺損部分成梯形狀,高8cm,上邊長8cm,下邊長4.5cm,缺損邊緣糜爛,除“此、某甲、20xx年7”幾個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跡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對借條的缺損是這樣解釋的:由於劉某拒絕還款,他將借條摺疊後長期放在褲後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討,導致借條被汗水浸溼而缺損。

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對借條缺損的解釋是,由於他將借條摺疊後長期放在褲後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討,導致借條被汗水浸溼而缺損。

按照生活常識,借條摺疊後放在衣(或褲)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滲透,這樣,借條第一層達到糜爛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滲進借條的第二層,甚至第三層,可是,本案中的借條除缺損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對借條缺損原因的解釋不符合常理,沒有說服力,確實難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條的持有人,沒有妥善保管,導致借條缺損,現對借條的缺損又無法自圓其說,應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法庭依法對劉某提出的已歸還李某25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被告提出其已歸還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條的左下角註明。但被告無法提供已付款的證據,借條的左下角也已缺損。如果法官不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便無法判斷被告陳述的真實性。

所謂日常生活經驗,在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中的傳統表述方式是“經驗法則”。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必然聯繫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以經驗法則評判證據價值和認定案件事實。

在審判中,日常生活經驗對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決定證據的關聯性。第二,決定證據的可採性。第三,發揮證據間的推理作用,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適用經驗法則有利於正確認定事實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適用經驗法則有利於法官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官運用經驗法則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符合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次,民事訴訟當事人所舉示的書證應當完整,如舉示的書證有缺損,舉證人應當給予合理的解釋,否則,該證據不能單獨作爲定案的依據,舉證人要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對借條缺損是因汗水浸溼的解釋,與借條的客觀現狀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過損壞借條,改變其證明內容的可能性,原告所舉示的借條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劉某追討25000元的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