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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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研工作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工作的方案

修改《條例》要在現行《憲法》、新《統計法》的規範內,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本着即可滿足統計工作的實際和推動統計事業發展、又堅持和體現以人爲本的理念,以新《統計法》對統計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以及新《統計法》規定的比較籠統不便於操作之處爲重要依據,認真、務實的研究《條例》的每項條款,站在全局的高度合理的提出修改建議。

二、調研的方式

修改《條例》的調研方式不拘一格,局隊各專業部門、各統計所可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形式,收集本專業、本地區的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和法律工作者對《條例》修改的建議。法規監察科將通過召開立法研討會,走訪等形式,收集《條例》的修改建議。局隊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負責聘請區人大、區政府法制辦領導參加一次法規監察科組織的立法調研徵求意見會議。

三、工作要求

(一)修改《條例》是一件繁瑣、頭緒較多且對法律知識儲備要求較高的工作,局隊各專業部門、各統計所的領導要振奮精神,站在推動我市統計事業發展的高度,重視這項任務。要落實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熱愛統計事業的專門人

員、安排相應的時間從事此項工作,對確實需要在休息日或下班後開展立法調研工作的人員,按加班對待。

(二)局隊各專業部門、各統計所不論以何種形式收集意見,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填寫附表1。

(三)局隊各非專業部門,要思考總結《條例》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特別要對照新《統計法》從統計管理、統計調查對象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角度進行研究,提出各自的修改建議。填寫附表2。

(四)局隊各專業部門、各統計所,若採取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徵求意見,參加人員不少於10名(最好既有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又有統計人員等),並應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見附表3),而參加問卷調查人員應在20人以上。若採取實地走訪方式進行立法調研活動,則走訪單位數不少於5家。

(五)各部門、各統計所,根據立法調研活動獲得的情況,撰寫一份調研報告(標題爲:開展《北京市統計統計管理條例》立法調研情況的報告)。

(六)法規監察科要專門組織召開有區人大、區政府法制辦領導和統計信用單位領導、統計人員及局隊、統計所部分負責人蔘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

(七)普查中心、社會科,可以不參加本次立法調研活動,全力做好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流動人口試點工作。

四、時間安排

(一)5月7日前,下發關於開展《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工作的實施方案,進行工作部署。

(二)各專業部門、各統計所若只採取問卷調查方式進行立法調研活動,應在5月20日前完成;若即採取問卷調查又召開座談會方式進行立法調研活動,應在5月26日前完成;若採取實地走訪方式進行立法調研活動,應在5月31日前完成。

(三)局隊各非專業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應在5月31日前完成。

(四)法規監察科組織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 應在6月5日前完成。

(五)各部門、各統計所的調研報告和收集的修改建議及相應的附表,於6月8前報法規監察科(其中的調研報告要報紙介和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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