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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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制定了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全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全文」

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條 爲了加強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血防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綜合治理、整體推進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則,以控制傳染源爲重點,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血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將血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血防規劃,部署防治工作任務,完善協調領導機制,解決血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考覈本行政區域內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實行政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

第四條 血防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血防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本地區血防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和防治規劃;(二)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對血吸蟲病的綜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導本地區血吸蟲病的綜合治理和科學防治工作;(四)監督檢查本地區血吸蟲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五)組織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帶藥物滅螺工作;(六)指導血防技術,普及和宣傳血防知識;(七)其他血防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含畜牧獸醫、農機、能源、水產,下同)、水利、國土資源、林業、交通、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門共同配合,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血防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

凡與血防工作有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將承擔的血防工作任務列入工作計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區的中央、省屬單位以及駐鄂部隊,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總體規劃的要求,服從血防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同步開展防治工作。

第五條 血防地區按規定設立的負責血吸蟲病預防控制的機構(以下簡稱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轄區血防業務技術工作。

血防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市)、鄉(鎮)、村血防網絡和隊伍建設,血防重點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鄉鎮有必需的血防預防人員從事血防工作。

第六條 血防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村(居)民積極參加當地人民政府開展的血防活動,落實綜合防控措施。

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參與血防活動和捐贈資助血防工作;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團體和志願者積極參與血防工作。

第七條 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血防宣傳教育,增強公衆的血防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血防重點地區的新聞媒體應當在血吸蟲病易感季節、學校暑假期間和較大洪澇災害時,集中開展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

血防地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納入中國小校目標責任考覈體系,並進行督促和檢查;中國小校應當將血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配合血防專業機構開展師生血吸蟲病查治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單位、本轄區內人員和村(居)民學習、普及血防知識,增強科學防護意識。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以控制血吸蟲病傳染源,阻斷血吸蟲病傳播途徑爲重點的綜合防治措施,加強聯防聯控,做好血吸蟲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準,將血防地區劃分爲重點防治地區和一般防治地區,實行分類防治。在重點防治地區的血防工作和項目建設上,應當整合資源、綜合防治,實施區(流)域治理,整體推進。在一般防治地區應當做好疫情鞏固和監測工作,進一步控制和阻斷血吸蟲病傳播。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訂血防技術規範,指導血防地區和有關部門血防項目的實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和實施農村建沼氣池、改廁、改廚、改圈和建無害化衛生廁所等項目,改善農村衛生環境,有效控制血吸蟲病傳染源。

血防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修建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和沼氣池;有釘螺地帶的港口、碼頭、渡口和漁(船)民集散地應當修建使用無害化公共廁所;在有釘螺的水道兩岸已建廁所和牲畜圈欄未達到無害化標準的,應當予以拆除或者設置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居民修建使用無害化廁所和沼氣池予以指導和監督。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便。

第十條 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血防地區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有釘螺的水田應當逐步改種旱作物或者水旱輪作,不宜改種旱作物的,應當採取其他有效滅螺措施。

血防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並落實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資金補貼等措施,有計劃地逐年減少和淘汰血防地區耕牛存欄數,分層推進農業機械代替耕牛作業,有效阻斷血吸蟲病傳染源。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以機代牛農機用戶的免費培訓,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實行圈養家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引導養殖戶調整養殖模式,發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條 農業、水利等主管部門在血防地區實施農田水利工程、開挖魚池、建設排灌渠道涵閘等項目時,必須落實防止釘螺擴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門在血防地區應當按照疫區優先治水、治水優先滅螺的原則,優先安排安全飲用水建設項目。實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區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配套建設防螺、阻螺設施。

林業主管部門在血防地區實施退耕還林、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溼地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項目時,應當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對禁牧的洲(江、河、湖)灘,及時營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門在血防地區實施道路建設、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閘、修建碼頭等項目時,應當落實血防措施。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在血防地區實施土地整理等項目,並落實血防設施。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血防科研項目列入重點科研計劃,組織、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社會各界開展血防研究,積極推廣和引進血防新技術、新成果。

因工程項目需要從有釘螺地帶向非疫區供土、供水時,必須落實防止釘螺擴散的措施,並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監督。

第十二條 血防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血吸蟲病監測等流行病學資料,劃定、變更有釘螺地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並標明有釘螺地帶。

第十三條 禁止在有釘螺的洲灘等地帶放養牛、羊、豬等家畜。禁止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和農作物的種苗等。禁止在血吸蟲病易感地帶游泳以及未採取防護措施從事接觸疫水的活動。

血防地區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禁牧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禁牧監督責任、監管人員、資金安排等事項,並組織實施。農業、衛生等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禁牧措施,對靠近村莊和人畜活動頻繁的有釘螺的洲灘等地帶設立禁牧鐵絲網等必要的隔離設施,或者安排專人看管,並將禁牧情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對設有警示標誌的有釘螺的洲灘等地帶和血吸蟲病易感地帶,應當協助做好保護警示標誌和執行禁令的工作,勸阻違反禁令的行爲。

因生產、生活需要進入血吸蟲病易感地帶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蟲病。

第十四條 血防地區交通、衛生、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上流動人員的防治工作,組織有關單位開展血吸蟲病檢查、治療和健康諮詢,實施糞便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血防措施,整體推進血防工作。

血防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同步實施。不同行政區域間的聯防聯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同步實施。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確定省級重點聯防聯控區域,制定聯防聯控方案,並督促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因行政隸屬關係不同等原因妨礙血防工作、推諉血防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血防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必須事先提請省級以上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血防衛生學評價。建設單位必須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程的血防工作,並接受當地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工程竣工後,應當告知當地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對工程地區的血吸蟲病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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