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管理條例最新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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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下文是關於安徽省最新的城市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城市管理條例最新出臺
20xx年安徽省城市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爲本、政府主導、公衆參與、服務爲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以區人民政府爲主,部門聯動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的運行服務機制,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實行環境衛生作業、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等事項的市場化運作,推動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建立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監督、考覈,協調處理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考覈標準;

(二)組織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執法活動;

(三)考覈評價城市管理工作;

(四)引導公衆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衛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本區域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愛護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花草樹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動,並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爲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鼓勵和支持公衆參與城市管理志願服務,促進城市管理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城市管理志願者協會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管理規範與標準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相銜接,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公衆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通信、綠化、生活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建(構)築物的容貌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造型、色調和風格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色調、風格;

(二)外立面保持整潔、完好和安全,並按照有關規定粉刷、修飾和維護;

(三)防盜網、遮陽篷、空調設備托架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不得影響建築物容貌;

(四)頂部、平臺、外走廊、外牆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雜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五)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等設施。

第十七條 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開辦臨街商業網點符合商業網點佈局規劃;

(二)門面和櫥窗陳設美觀,門店招牌、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整潔、完好、有序。

第十八條 報刊亭、信息亭、售貨亭、早餐亭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規劃設置,在醒目位置懸掛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面積;

(二)招牌、標誌、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三)外觀保持整潔、完好,周邊環境衛生秩序良好;出現污損、毀壞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橋面保持平坦,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發生塌陷、損毀等情況及時修復;

(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設施的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三)經批准臨時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面積、用途、期限佔用或者挖掘,期滿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城市管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廣場,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採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置。但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除外;

(二)管線設置規範,標識清晰明顯,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管線出現脫落、斷裂等,及時修復;

(四)各類管線工程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網設置符合規劃,井(溝)蓋齊全完好,並符合規範要求;

(二)泵站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三)定期疏浚維護管道,保持暢通,並及時排放污水和雨後積水。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規範,其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進出口道路硬化;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範,並保持牢固、完好、整潔;工地周邊按照規範設置封閉圍擋和警示標誌;

(二)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的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頂部;

(三)工地出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並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保潔;

(四)工程項目竣工後及時清理、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劃設計和有關規定進行環境整治。

施工期間及時清運建築垃圾,採取措施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或者採取其他有效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次幹道、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及功能完好;

(二)景觀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開閉時間、開啓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城市建設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二)不得損害建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屬設置的亮化設施,不得遮擋交通安全標誌及信號、監控設施,不得影響住戶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材質設置。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四)使用的文字、商標和圖案准確、規範;廣告內容合法、真實,符合公共道德規範。

城市戶外經營性廣告位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出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標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製作和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中文表述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城市窗口區域、旅遊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範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損、脫落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

(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對行人、車輛通行影響較小;

(三)停車指引標誌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四)車輛在泊位線內有序停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鼓勵配建停車設施的單位、住宅小區等向社會公衆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客運交通發展規劃,方便出行;

(二)站臺、站牌、停車保養場按照規劃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面積,加強日常管理、養護,做到設施齊全,標誌規範,信息準確,養護及時,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車身內外保持清潔衛生,標識統一規範,尾氣排放達標;

(四)駕駛員、乘務員操作規範,服務文明。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綠化施工、養護、修剪作業產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葉及時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燒;

(二)綠化帶、綠地內出現缺株、枯樹的,及時進行補植;

(三)綠化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符合相關綠化施工規範,邊緣石外側面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內的綠地採用地被植物或者樹池蓋板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四)綠化設施保持完好,損壞的及時修復;

(五)及時清除公共遊園、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第二十九條 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機動車噪聲、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以及裝潢等生活噪聲,應當符合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標準。

禁止從事下列產生噪聲的活動:

(一)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使用高分貝音響器材,干擾周圍居民生活休息;

(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三)市區臨街門面、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切割機等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四)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在居民區進行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除外。

大學聯考、會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責任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明確;

(二)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擺亂賣、亂塗亂畫等行爲,無擅自佔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無散放寵物和家禽、家畜,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雜物;

(三)責任區內栽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規定;

(四)責任區內的車輛停放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大型商業街區、公共遊園、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區等窗口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窗口區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整潔,無亂丟垃圾,無佔道經營;

(二)公共設施齊全、完好、整潔、衛生,公共信息標誌設置規範、醒目;

(三)合理設置公共廁所,並保持清潔,方便使用;

(四)經營秩序良好,服務規範。

第三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集貿市場的設置符合市場佈局規劃;

(二)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通道暢通;

(三)場內經營者按照覈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經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擺設攤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羣衆、提供就業的原則,可以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各類攤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地點、範圍、時間內經營;

(二)擺放有序、設施整潔;

(三)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潔;

(四)不得私拉電源,亂扯電線,影響用電安全。

早市、夜市經營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做到不影響附近居民休息,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

攤點規劃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攤點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從事市政設施維護、排水防澇、環境衛生等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作業時間、頻率符合規定,作業時設立警示標誌,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

(二)作業機具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

(三)作業結束,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按照生活垃圾處理標準,傾倒、堆放或者焚燒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並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裝置,保證達標排放。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管理職責和實際,明確具體管理規範和標準,細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責任,並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備案,作爲監督考覈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城市管理事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覈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城市管理相關問題,定期公佈城市管理審批情況和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行爲情況。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城市管理的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管理實際劃定網格,明確網格管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對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明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等方面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超出區人民政府職權範圍的,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與之有關的行政強制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但是應當依法繼續履行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四十三條 首先發現城市管理違法行爲或者接到舉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爲首查責任機關;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受移送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第四十四條 查處城市管理違法行爲需要向有關部門查詢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調查取證需要有關部門認定違法行爲、非法物品和就專業、技術等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決定或者意見;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及時告知。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應當及時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和執行。

第四十七條 散體流體物料運輸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散體流體物料運輸聯合整治管理機制,採取治理措施,開展散體流體物料運輸管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

第四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公開其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和監督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覈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着裝、佩戴標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爲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進入發生違法行爲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並製作調查筆錄;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查閱、調取、複印與違法行爲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或者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採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爲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宣傳教育、社區服務、調查取證、文書送達、強制執行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城市管理事項和考覈標準,考評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管理養護情況,對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覈,並依據考覈結果實施獎懲。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爲,按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淮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宴請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爲的。

第六十一條 負有管理、維修、養護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參與城市管理的企業、其他組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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