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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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之一。下文是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農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工程物資,以及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物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措施,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環保、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活動的指導、監督,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支持、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者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爲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

第八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並取得認定證書。

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生產者,可以在產地設置相應的標示牌。

第九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不得變更其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原認定機關批准。

禁止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名義生產農產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爲某一區域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應當提出劃定禁止生產區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載明禁止生產區地點、範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區標示牌載明內容發生變更或者產地環境改善並符合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禁止生產區經批准調整後,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置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城市郊區農產品生產區;

(四)重要農產品生產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及地方特色農產品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 農產品生產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產品生產者執行有關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推廣農業綜合防治技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和綜合示範區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以及其他優質農產品質量標誌。

第十八條 規模養殖、種植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其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日期、數量及屠宰或者收穫日期等,並保存2年。

第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實行備案制度。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記載其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採購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採購來源、購入數量、生產企業、產品登記證號或者產品批准文號以及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事項。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應當保存2年。

禁止僞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

第二十一條 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發現經營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時,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禁用、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名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爲: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四)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五)收穫、捕撈、屠宰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

(六)在禁止生產區生產禁止生產種類的農產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 農產品經營

第二十五條 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畜禽屠宰場、商場(超市)、專賣店、配送中心、倉儲單位等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和經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三)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農產品的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六)發現市場內經營禁止銷售的農產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者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專賣店從事農產品經營的,應當持有所經營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產地來源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並應當在攤位(專櫃)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合格證明等內容。農民自種自養自銷少量農產品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監測制度,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條件、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經認證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抽查檢測。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時,被抽查方應當配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檢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時,可以採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被抽查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登記、複製與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資料;

(三)調查瞭解與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名義生產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僞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對農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沒收其違禁農業投入品,對個人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

就目前媒體頻頻暴光食品質量安全事故,大衆開始關注食品安全。談及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實話講網上找不到一點參考資料,找到的都是吹虛農產品產業的發展情況。

個人稍做評論: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倒置監管難上加難,曾聽一位批發市場檢測室主任介紹說“雖然我省已實現市場準入制度,但有些兄弟省還沒開展,從他們那裏拉來的菜,檢測出來超標,雖然有文件說是消毀,但人家不可能讓你這麼做,他們可以拉到別的地方去賣,這市場就沒有生意,沒有錢掙,所以很爲難。”

如河南省,先後開展蔬菜、水果、水產三大類市場準入制度,而周邊的山西、河北、安徽呢?或多或少都有不平衡,特別是在這個現代化很發達的時候,單單靠監管單位如何制約?

第二種原因各地監管市場的很多部門,太多太多了,新的食品法是以衛生系統主導的,農牧業管基地、生產,工商管統流通,水產、林業、質檢甚至有的地方信訪辦也在管,這種工作本身就是個油差,超標罰款、虛報項目。但真出現意外又相互推委,從而使監管工作更加不力。

但也不可以全國否定中央政府的成績,從20xx年以來,很明顯感覺到國家在食品安全上的投資越來越多。近年來更是暴發式增長,中央每年就有數個項目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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