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修訂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來源:瑞文範文網 2W

中央近日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解讀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解讀修訂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解讀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細節一:好乾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

20xx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着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的要求,並明確了好乾部的標準:“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這二十字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提出了新要求。

“幹部工作首先要選出好乾部,但好乾部不能泛泛而談,講感覺憑印象,一定要有標準。”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

專家表示,這二十字標準既堅定不移地體現着黨對幹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爲先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以此爲重要遵循,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幹部任用基本標準,爲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爲充分發揮幹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辛鳴說。

細節二:幹部任用第一環節從“民主推薦”改爲“動議”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並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

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們過去選拔幹部,‘民主推薦’是第一環節。”辛鳴說,從幹部工作的實際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黨委和組織部門完全心中沒數的情況下突然冒了出來。

辛鳴表示,負責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組織部門的同志往往會對崗位狀況、幹部結構、人選要求等有個初步的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但過去沒有明確進入幹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範之處,現在把“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作爲初始環節,使得幹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爲完備,也更爲透明,既爲黨組織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

細節三: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

將民主推薦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爲第二個環節的同時,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

同時,條例明確,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從而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幹部的“門檻”作用。

專家表示,幹部工作一定要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但這些年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民主推薦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現象,真幹事的幹部有可能會因得罪人而丟票,民主推薦甚至變異成了簡單以票取人。

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峯認爲,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和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這是把黨管幹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的一個亮點。

細節四: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防止“凡提必競”

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不少方面積極作用明顯。

“但走向極端就會出現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幹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爲‘凡提必競’。”辛鳴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認爲,競爭性的選拔,從抽象的道理上推論,應該是德才素質好、能力強、實績突出的幹部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情況遠不是這樣簡單。

專家表示,現實中一些幹部把心思都放在複習、迎考上,幹得好不好沒關係,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導致“考試導向”衝擊“幹事導向”,甚至出現了“考試專業戶”,這就挫傷了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影響了事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用人導向。過度強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對那些埋頭苦幹和離公衆視線較遠、做事講原則、從大局出發和從長遠出發的幹部來說並不公平,而條例的修訂既堅持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又針對突出問題着力規範。強調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加強組織把關,突出崗位特點和實績競爭,改進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着力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這些新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還真正幹事的幹部一個公正的發展環境。

細節五:對“破格”“裸官”“復出”的規定體現從嚴治吏

近年來,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不少問題,有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有的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還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並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

條例在明確具體適用情形的同時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並在審批把關和過程公開方面嚴加要求,防止“破格”變成“出格”。

同時,條例針對近年社會上廣爲關注的“裸官”和官員“復出”問題也進行了明確細緻嚴格的規定。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列出6種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明確列入其中。

針對官員“復出”,條例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條例着力解決選人用人中的突出問題,迴應人民羣衆關切,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劉峯說。

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頒佈的《幹部任用條例》,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着幹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幹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幹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佈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精神,把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落實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解決幹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建設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用以統一思想、規範工作、解決問題。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增強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觀念,帶頭遵守《幹部任用條例》,規範行使選人用人權。組織(人事)部門要精通《幹部任用條例》,堅持公道正派、按章辦事,爲選準用好乾部把好關。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方式方法,發揮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要堅持幹部工作的羣衆路線,堅持羣衆公認,充分發揚民主,改進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提高幹部工作民主質量,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進幹部考察工作,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的考察,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幹部。要全面準確地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進一步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從嚴培養選拔幹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幹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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