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1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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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將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1月1日正式實施

《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佈,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七章、三十九條,分爲總則、國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進出邊境地區管理、保障服務、法律責任及附則,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執法主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個人和單位在邊境上的活動進行了較爲明確的規定,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移動、損毀、塗改、刻劃界碑(樁);破壞有國界輔助標誌物、方位物或者界河護岸作用的樹木、植被和相關設施;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線走向、影響或者有可能影響界河穩定的;在界河進行炸魚、毒魚、淘金、採沙、超標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島嶼上砍伐樹木、挖沙取石;私自開通或者擴建邊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開渡口、私設碼頭;在與鄰國簽訂的協議、協定禁止範圍內設置危險化學品存儲設施及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在中越國界線我方一側30米、中老國界線我方一側100米、中緬國界線我方一側10米範圍內新建永久性建築或者設施,與鄰國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國界線我方一側1000米、中老和中緬國界線我方一側500米範圍內燒荒等。

雲南省與越南、老撾、緬甸三個國家毗鄰,邊境線長約4060公里,有25個邊境縣(市),邊境管理工作任務繁重。

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邊境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現各邊境管理部門職責交叉配合不力、邊境管理和服務沿邊開放水平不高等問題。爲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出臺一部切合我省邊境管理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外事華僑工委主任張建國介紹說,由於毗鄰的三段邊境線情況各異,邊境地區管理事務錯綜複雜,經過對涉及邊境的8個州市、25個縣市以及邊境一線的邊檢站、邊境通道等進行實地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歷經四年時間,才通過頒佈施行該條例,先行先試,爲國家今後制定相關法律打下基礎。

張建國說:“這部法律將加強邊境有序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提高雲南省以法治邊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推動邊疆地區經濟發展,更好服務雲南省沿邊開放和‘一帶一路’建設。”

雲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副總隊長周豔芳介紹說,《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充分考慮了三段邊境線的特殊性,相鄰國家的特殊性及民族的特殊性,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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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佈會上據悉,《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4060公里的邊境線有25個邊境縣(市)與3個國家毗鄰,邊境管理工作任務繁重。對此,《條例》明確了邊境地區可能影響到邊界線走向而被禁止的行爲,及在邊境地區從事部分生產活動的審批程序及邊境突發事件的處置方式,劃清了外事等邊管部門的工作職責。規定在邊境地區從事爆破、測繪、勘探、採礦、航拍、航攝等活動時,必須有外事部門的同意才能實施。要求各級邊防委員會要建立成員單位定期聯席會議、軍警民聯防、重大情況通報和對外聯繫、合作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毀、塗改、刻劃界碑(樁);破壞有國界輔助標誌物、方位物或界河護岸作用的樹木、植被和相關設施及實施其他改變邊界現狀的行爲。在國界線附近發現無主物體或不明來源的飛行器、空飄物、漂流物等進入我國境內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條例》規定,出境入境人員要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從規定的口岸或邊境通道出境入境,並接受邊防檢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公安邊防部門有權不準其出境入境。若持有效證件未從規定口岸、邊境通道出境入境,處警告,可並處50元罰款;逃避邊防檢查及持僞造、變造、騙取或冒用他人證件的,收繳證件,處警告,可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協助、運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爲非法出境入境人員提供便利的,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邊境地區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從規定的口岸和邊境通道進入鄰國的,要在限定範圍內停留並在規定期限內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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