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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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雲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雲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解讀

2019年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總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2條。《條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突出實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緊扣省情,明確範圍。根據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司法部商“兩高”的文件,目前納入司法鑑定管理範圍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類,難以滿足司法訴訟實踐需要。目前我省四大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機構佔全省司法鑑定機構總數的61%,業務範圍較廣,亟需納入規範管理。因此,《條例》將國家規定的其他類鑑定也納入司法鑑定的範圍,以進一步適應司法鑑定的形勢發展,滿足人民羣衆的需求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簡化程序、方便羣衆。《條例》對司法鑑定機構設立條件、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條件、登記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方便羣衆、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覈實,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審覈。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這樣規定,既方便了羣衆,又保證了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爲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審覈提供了良好基礎。

三、嚴格規範,保證合法。《條例》對司法鑑定的委託受理、迴避、鑑定實施、鑑定時限、終止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鑑定收費、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嚴格程序規範,促進司法鑑定的規範管理。

四、建立平臺,資源共享。針對現實中因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導致久鑑不決,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問題。《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鑑定信息平臺,將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信息和司法鑑定案件委託辦理等納入系統管理,爲辦案機關和社會公衆提供查詢服務。

五、創新機制,提高質量。《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司法鑑定協會和司法鑑定專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參與的司法鑑定質量評估和誠信評估機制,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佈。這樣規定,對有效監督司法鑑定活動,提升鑑定質量和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六、嚴重違法,從嚴處罰。鑑於上位法對一些實踐中確實存在的違法行爲未作處罰,爲保證司法鑑定工作的健康發展,行政管理有必要輔之以較爲嚴厲的管理手段,因此《條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鑑定許可證》;司法鑑定人因職務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鑑定人執業證》。

司法鑑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和完善司法鑑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xx屆四中全會“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要求。《條例》結合我省司法鑑定實際需要,解決了《決定》較爲原則的問題,對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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