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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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

爲了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制定了《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兼顧軌道交通、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計劃統籌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並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職責。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佔掘路計劃統籌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職責。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環保、交通運輸、人防、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應用。

鼓勵採用共同溝、綜合管廊等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範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安全預警、遠程控制等,實現對地下管線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佔、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爲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八條 地下管線走向、位置、埋深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宜合併規劃建設,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規劃綜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統籌規劃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配套管線及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非危險物品輸送管線避讓危險物品輸送管線並按照規定保持距離,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可彎曲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管道;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淨距、垂直淨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淨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地下管線現狀,並將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爲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附屬材料;涉及軌道交通、人防工程的,應當書面諮詢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並進行現場覈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現狀資料。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並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軌跡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座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覈實,未經覈實或者經覈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四條 負有地下管線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根據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兼顧地下管線實際運行情況,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地下管線建設維護需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統籌協調建設維護需求,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規劃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年度佔掘路計劃,依法辦理佔用、挖掘審批手續。年度佔掘路計劃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並公佈實施。建立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協調機制,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統籌道路和管線同步建設,統籌同一路段管線同步實施,統籌建設項目和管線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區(市)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開挖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省標準加倍繳納掘路修復費。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涉及交通安全、綠化(含林業,下同)、消防、環境保護、軍用設施、人防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誌、航道、河道、橋樑、文物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改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責任單位協商簽訂遷改協議,明確費用、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責任單位確認,相關單位應當在要求期限內予以書面回覆;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認爲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組織現場詳查確認地下管線現狀。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經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完成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徵求相關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意見,並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過程中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並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地下管線責任單位確認資料不實導致的損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承擔損失和搶修費用,但因施工單位放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對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誌牌。

對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位於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監理。對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及變更等進行審查,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佈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回填並清理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採用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要求。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及時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未經驗收或者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地下管線責任單位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做好職責範圍內地下管線安全管理的專項檢查,加強監測和預警,編制行業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運行維護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加強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隱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監控,推廣使用物聯網技術,完善預報預警系統,建立安全預警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進行搶修,履行報告職責。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佔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

(二)損壞和擅自佔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塗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法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爲。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綜合管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爲綜合管廊建設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六條 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及日常管理由其責任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管廊使用費由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約定週期分期支付。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確定管廊使用費的指導價。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應當結合指導價確定管廊使用費,政府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給予補貼。收費標準和補貼應當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採取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入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條 支持綜合管廊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支持專業化企業跨區域開展業務,提供系統、規範的服務。

支持地下管線責任單位入股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規範,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之間應當實現信息的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佔用、挖掘審批手續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協議,明確工程檔案驗收認可、移交等事項的內容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未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地下管線責任單位應當在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並移交相關資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責任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僞造、漏報、瞞報。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一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竣工、補測補繪等資料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責任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責任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燬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地下管線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關資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採用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工業企業內自備地下管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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