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會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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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會計工作在財政工作乃至整個經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發重要,特別是我國正式加入WTO之後,會計管理工作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着巨大的挑戰。下文是陝西會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陝西會計管理條例
陝西會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會計行爲,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實施會計管理,辦理相關會計事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支持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和保障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覈算,實施會計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做假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監督管理會計工作,查處會計違法行爲;

(三)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建立和實施會計人員從業信息管理制度;

(四)規範會計人員培訓秩序,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檢查登記繼續教育情況;

(五)對會計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六)對會計行業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依法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和實施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完善會計機構內部稽覈制度。

單位會計、出納不得由一人擔任。出納不得兼任稽覈、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

單位在金融機構預留印鑑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單位不得聘任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和達到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置總會計師;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十條 總會計師依法履行職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覈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決策。

單位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應當經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應當經總會計師會籤;大額資金支出和報銷應當經總會計師與單位負責人聯籤。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總會計師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

總會計師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有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實行迴避制度。與單位負責人有配偶、姻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上述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經省或者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批的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委託代理記賬的單位,應當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並對委託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本單位的會計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爲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登記、職稱評審、聘任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從業信息管理系統,記載會計人員註冊登記、接受繼續教育、獎懲以及誠信等情況。會計人員的從業信息可以查閱。

第三章 會計信息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覈算。單位進行會計覈算禁止下列行爲:

(一)僞造、變造、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二)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三)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設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八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覈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填制記賬憑證。

第十九條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覈算的,會計覈算軟件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應當確保會計數據的安全性,並對其進行備份。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燬等制度。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採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的會計數據、會計軟件資料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按時辦清移交手續;未辦清移交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擅自離職或者死亡、失蹤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組織清理有關會計事項,編制移交清冊,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辦理移交手續;必要時,由其主管單位派人監督移交。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三)會計覈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賬;

(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六)是否依法設置總會計師;

(七)會計管理和會計人員任用是否遵循迴避制度;

(八)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並規範執業;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的會計違法違規行爲,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予以公告。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約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覈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依法進行會計監督,對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對超出其處理權限的違法違規會計事項,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不及時處理,或者授意、指使、強令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檢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轄區內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情況,並公佈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會計違法違規行爲。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併爲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機關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並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任用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其他會計人員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在金融機構預留印鑑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單位領導成員中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或者任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總會計師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三款規定,委託未經審批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或者代理記賬機構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覈算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代理記賬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僞造、變造、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設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吊銷資格證書或者許可證,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會計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黨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高度重視是做好新時期會計管理工作的強大動力和重要保證。近幾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對會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朱鎔基同志在視察國家會計學院時,對會計工作作出了“誠信爲本、操守爲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重要指示,在歷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分別從整頓會計秩序、深化會計改革、培養會計人才、加強內部控制等方面,多次對做好會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重要論述和指示,既爲我們提供了前進的動力,也爲我們進一步做好會計工作指明瞭方向。

(二)加入WTO給會計工作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首先,加入WTO爲我國進行會計改革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加入WTO後,我們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必須遵循國際通行的貿易規則,會計作爲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在促進國際貿易、國際資本流動和國際經濟交流方面的作用將更加突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建立既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又較好地與國際會計慣例協調的會計準則體系顯得日益緊迫。其次,加入WTO對我們改變會計工作的現狀,提高會計隊伍的素質等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根據WTO規則的要求,對成員國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加公開、透明,這就要求我們改變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的狀況。同時,隨着會計國際化步伐的加快,需要大批熟悉國內外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高級會計人才。就我國會計人員的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的現狀而言,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面臨巨大的挑戰。第三,加入WTO使我國的會計服務市場面臨着機遇和嚴峻挑戰。加入WTO後,隨着國際同行業的進入,一方面會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有利於我國的會計中介機構執業技能和質量的提高,給國內會計中介機構的發展提供機遇;另一方面由於國內會計中介機構在競爭能力、執業水平、風險意識、職業素養等方面與國際同行業相比還存有差距,將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需要紮實工作,迎頭趕上。

(三)經濟工作的深入發展對會計標準國際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當今世界信息技術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快的背景下,會計信息做作爲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必將走上世界經濟舞臺,會計標準國際化的進程必將進一步加快。會計標準國際化既是世界範圍內工業革命、信息技術革命的必然結果,也是世界各國降低交易成本、籌資成本的客觀要求。會計標準如果不實行國際化,中國企業要到境外上市,就需要分別按照國內、國際會計標準編制兩套財務會計報告,這樣,企業的籌資成本必然增加。今後,我們必然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對待會計標準國際化問題。面對會計工作所面臨的機遇、挑戰和壓力,我們應當抓住機遇,迎接挑戰,與時俱進,不斷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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