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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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已啓動修改《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在組織管理和相關部門職責、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下面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

政府職責

增加打擊溺、棄女嬰

在政府職責中,除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等常規任務,特別增加“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以及溺、棄女嬰等違法犯罪行爲,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內容。經費保障方面,增加“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計生服務

增加孕前產前檢查、母嬰保健

關於衛生計生部門職責條數變化不大,但內容上有諸多調整。比如在原來“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基礎上,要求“提出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在計生服務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內容被擴充到開展孕前產前檢查、母嬰保健等方面。

扶貧

把計生貧困家庭列爲優先幫扶對象

特別增加財政部門、扶貧部門職責內容。要求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術服務和解決計劃生育獎勵優待、脫貧幫困等問題提供經費保障。應把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列爲優先幫扶對象。

流動人口

享受均等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

增加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相關內容,明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實行流出地和現居住地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負責爲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流動人口與戶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獎勵優待等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處罰

公職人員超生處分後五年內不得晉升

此次修改稿,在“違紀處分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及村(居)委會組成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基礎上,再一次提高了處罰力度。

增加規定“因違法生育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及村(居)委會組成人員,從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級別,不得評爲先進個人和授予各種榮譽稱號,不得提名和擔任、當選各級各類社會職務,已經擔任、當選的應當由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除、罷免。”

範圍

增加多種情況可生二胎

隨着二胎政策的放開,修改稿一些表述也隨之改變。例如,以前關於再生育條件表述中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的,現改爲“夫妻一方”,原文中“烈士的獨生子女”可再生育表述也被刪除。

涉及到再婚夫婦,如有一方是獨生子女,在三種情況下,也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較原來範圍拓寬。包括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是獨生子女,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修改稿增加了對特殊情形下的生育規定。例如,夫妻一方爲城鎮居民、另一方戶籍在村民委員會且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民,執行女方戶籍地的生育政策;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已被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組織錄(聘)用三年以上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原爲城鎮居民的夫妻,將雙方戶籍遷移登記爲農村居民,依照本省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執行。兩非取消“不得明示或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說法禁止兩非方面,修改稿在保留“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施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基礎上,取消了原文中關於“爲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相關表述,明確“因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當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藥品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妊娠藥品

修改稿增加關於終止妊娠藥品管理的條款,要求終止妊娠的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下同),僅限於在獲准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產假

晚育職工產假增加30天

在獎勵和社會保障方面,修改稿有多處改動。其中,原文“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被修改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及二十八週歲以上的已婚婦女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另外,增加規定,“參加婚前檢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產假三天。

補助

獨生子女保健費底線提高

關於獨生子女保健費,修改稿做出多項改動,包括年限延長和標準提高。明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週歲(原文“十六週歲”)止,憑證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和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於三十元(原文“十元”)。

醫療保障方面,原文中關於“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和子女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被進一步細化,明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及子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保險的報銷在規定基礎上提高5%的比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險的報銷在規定基礎上提高10%的比例。

農村獨生子女及雙女戶父母待遇方面,原來“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被修改爲“在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同時明確,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農村雙女戶,被高職以上院校錄取的子女享受貧困大學生助學項目資助;優先安排其子女參加計生、扶貧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適當增加參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失獨家庭

首次提出特別扶助

關於再生育技術服務,增加規定: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申請再生育的,可免費享受一次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修改稿增加了對失獨家庭的特別扶助。包括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49週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年滿60週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農村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生活。

增加多種情況允許生育二胎,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提高,晚育將可獲得更多假期,失獨家庭不同情況將得到不同扶助……昨起,省法制辦全文公佈《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本月底前,歡迎社會各界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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