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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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

總  則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通用5篇)

第一條 爲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遵義市兩城區及比鄰鄉鎮的公務活動不得界定爲出差。遵義市兩城區爲:紅花崗區、匯川區;比鄰鄉鎮爲: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灣。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及限額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如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院長或書記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四)工作人員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列車設一、二等軟座的,上述一類人員可乘坐一等軟座,二類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乘坐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普通列車可按規定購買同席臥鋪票,全列軟席列車均可購買同席軟臥票。

(五)在省內或重慶出差,因單位未派車自帶交通工具而無法提供往返車票的,按長途汽車票價予以報銷;由醫院派遣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往返交通費。

住宿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七條 出差人員住宿標準:一類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二類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若二類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各出現單數,單數人員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財務處應根據出差人數及性別的實際情況,在規定限額的兩倍以內憑據報銷。

第八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未按規定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節約部分按節約金額的一半予以補助。

伙食費及公雜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如向接待單位交納了伙食費的,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上述規定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正規發票或收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   到貴陽及重慶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爲:貴陽:60元,重慶:80元。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人員由醫院、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出差人員因時間緊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車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後可憑票報銷,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十二條 鼓勵出差人員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乘坐列車、汽車、輪船出行,符合下列規定的給予相應補助。

(一)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未購買硬臥、軟臥車票以及軟臥改乘軟座的,普通列車按同席硬座標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二)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因公傷殘人員出差,如按規定優待價購買硬(軟)座票的,應按硬(軟)座全票價給予補助。

(三)連續乘坐(中轉未住宿可將乘坐時間連續計算,下同)列車滿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連續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滿6小時的,每滿6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

參加會議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費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單位費用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外出參加食宿自理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外出參加會議在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赴本市兩城區以外掛職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由醫院發放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往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醫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各報銷一次。在外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掛職鍛鍊或支援工作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超過30天的,學習地爲北京、上海、廣州的,住宿費35元/天,學習地爲其他地區的,住宿費30元/天,憑據報銷。外出進修、學習人員每人每天發放10元伙食補助,學習時間超過30天的,一次性發放交通補貼100元,另發放每月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國內費用按差旅費報銷標準執行,國外期間費用實行包乾制或由對方承擔的不再予以報銷,未實行包乾制或對方單位不予承擔的,按國內差旅費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及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第十七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家屬(父母、配偶、子女)隨同調動且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各自調入單位按相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八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非就業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搬遷旅費(指交通費、住宿費、傢俱託運費),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未滿16週歲的子女按被調動人員標準),由本院統一報銷一次。

第十九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本院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爲增加或減少醫院差旅費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按工作人員出差對應交通工具等級的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時,據實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課題差旅費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實行。原差旅費報銷文件不再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2

根據政辦(20xx)10號【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經縣車改辦批准同意的《岔口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歙縣公務用車租賃暫行收費標準》文件精神,結合本鎮機關實際,本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解決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費用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鎮機關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的辦法。

一、黃山市外(不含黃山市)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因對外招商、維穩應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租車的,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原則上使用自備車,按照公里數覈報油費、憑票據實報銷過境費),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6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100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政辦(20xx)10號文件執行。

二、黃山市內(含黃山市)其他區縣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費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4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65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1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280元/日/2人以內憑據報銷(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爲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以住一單間或標準間)。

三、到縣內(含縣城)其他鄉鎮出差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50元/日包乾使用(出差人去縣參會,如會議安排伙食,出差人按縣規定自行支付伙食費)。縣城沒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在規定限額內(100元/晚/人)憑據報銷。

四、鎮機關工作人員到3公里外村組下村工作的,需填寫下村出差申請單,經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後,按覈定的交通費(具體標準見附表)報銷。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鎮機關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標準補助伙食費,用於支付接待單位。當月縣內出差及下村發生的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下月初由辦公室統一彙總、由鎮紀委書記、鎮主要領導審覈後交財政所打卡發放。

(一)、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包括下村)交黨政辦,黨政辦據實登記“考勤表”。機關公務員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際干與本人身份不符或與工作無關事情,沒有出差申請單而下村出差的,不得報銷費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租社會車輛或自備車,租車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準見附表):

1.搶險救災,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置突發事件和羣體性事件。

2.因特殊情況夜裏下村工作的。

3.計劃生育等部門因服務對象確需租車的。

4、其他需要的事項。

五、出差審批。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及市內其他區縣、市外出差的,需填寫“出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審覈後,一般及中層幹部呈鎮長審批,領導班子成員呈書記審批。

六、工作人員縣外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費由本單位開支的,按照本細則第一、二條執行;往返當天,按本細則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七、鎮紀委和財政所、黨政辦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對於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由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縣紀委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細則(試行)未盡事項參照政辦(20xx)10號處理,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本細則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解釋。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範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嶽辦等駐嶽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嶽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範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爲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佈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餘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爲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嶽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爲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覈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覈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准,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鍊、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範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乾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4

爲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整頓規範河道採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河道採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於印發<全市河道採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採砂爲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採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爲,確保全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範行政許可,嚴打非法採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採,中小河流覈減採量”的要求,嚴格河道採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採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進一步規範河道採砂權拍賣的准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採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採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採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採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採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採區和採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採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範圍和許可採量採砂。四是嚴打非法採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採砂作業的非法採砂行爲堅決予以取締並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採(運)船隻、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範採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採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佔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採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採砂範圍和採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並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佔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採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爲強化河道採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佈《縣人民政府關於河道採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範圍內採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採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於河道採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採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採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並對全縣河道管理範圍內河道採砂的採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採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於河道採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採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採砂行爲,依法取締非法採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採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並按照《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範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爲切實抓好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爲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爲成員的縣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採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於涉嫌犯罪的非法採砂活動及時依法批准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採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並依法對非法採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採(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採砂等危害安全行爲。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採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採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採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爲。

縣地稅局:負責對河道採砂企業主開展稅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採砂場偷、漏、逃稅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違反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爲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偷採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採砂活動,爲非法採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佔地、污水直排等行爲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採砂場實施停電,並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採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採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採(運)砂行爲爲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採砂行爲,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採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行爲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爲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羣衆的守法意識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5

禮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爲了重新樹立起孩子們正確的人生價值觀,認識到禮儀對於有着5020xx年曆史的中華民族傳人的重要性,特制定文明禮儀活動方案。

一、活動目的

1.培養禮儀意識:使學生知道禮儀對於一個人生活的重要意義,知道一個知禮、守禮、行禮的人,纔是一個道德高尚、文明的人。

2.培養禮儀情感:激發學生對禮儀的認同感,知道只有做一個遵守禮儀的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使學生不斷強化禮儀的成就感,感受到禮儀的樂趣,從而自覺地踐行禮儀。

3.培養禮儀技能:讓學生知道現代社會生活中有哪些禮儀規範,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通過反覆的實踐,掌握交往技能,成爲知禮、守禮、行禮的人。

4.培養禮儀品質:通過反覆、長期的禮儀行爲訓練,通過學生的自我鍛鍊、自我改造,內化爲自己的需要,並在交往實踐中自如地表現出優秀的禮儀品質。

二、活動主題:“文明禮儀伴我行”

三、具體活動方案:

(一)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實驗國小學生禮儀實施方案》通過討論,制定出本班的實施方案。

(二)按周細化,細做,紮實開展活動,開展相應的主題隊會活動。

(三)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密切家教聯繫,教育學生養成文明習慣。

(四)在班級博客中開設文明禮儀教育專欄。

(五)每天利用晨會的5分鐘時間學習禮儀知識。

(六)開展“文明用語我先行”活動

開展“文明用語我先行”、“找朋友”活動,讓孩子們每天多說一些文明用語,在同伴相處時多點笑容與謙讓。

(七)認真評選禮儀之星,每項評出二名禮儀之星。

(八)參加學校的禮儀知識競賽。

(九)具體活動安排。

第七週:少先隊禮節,上課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少先隊禮節。(5項)

2.利用星期一的升旗儀式加強少先隊的禮節教育。

3.學習上課禮儀。

4.各科任教師配合,繼續加強上課,下課的禮儀教育。

5.加強課堂的常規訓練。

6.課代表要整隊帶領學生去專用教室上課,並及時向班主任反饋上課的情況和人數。

7.不隨意進辦公室,進辦公室要喊報告,並不能大聲講話,減少學生進辦公室打電話的次數。

8.評選禮儀之星。(2名)

第八週:課間禮儀,稱謂禮儀,問候禮儀:

1.組織學生課間禮儀,稱謂禮儀,問候禮儀的相關知識。

2.狠抓課間禮儀,尤其是不在樓內大聲喧譁,打鬧輕聲慢步靠右行。

3.狠抓校內的安全教育及文明的課間活動。

4.師生主動撿廢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

5.不給老師同學起外號,對長輩、父母、同學、客人等都要有禮貌。

6.評選禮儀之星。

第九周:尊師禮儀,乘坐公交車禮儀:

1.學習尊師禮儀,乘坐公交車禮儀。

2.教育學生珍惜老師的勞動成果,按時完成各項作業。接受師長的教誨,對老師講知心話,不頂撞老師。

3.文明乘公交車,自覺的先下後上,尊老愛幼,主動禮讓,並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

4.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十一週:升旗禮儀,穿着禮儀,行走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的內容。

2.教育學生相互寬容,不在班內論長論短,注重團結。

3.同學之間要互助互愛,學會尊重。

4.強調服裝乾淨,戴紅領巾上學。

5.本學期繼續加強路隊整頓。

6.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二週:集會禮儀,同學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的內容。

2.加強集會禮儀的教育。(重點)

3.注意同學之間的禮儀教育。

4.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三週:文明禮儀知識競賽:

1.利用週五隊會時間進行文明禮儀知識競賽。

第十四周:參加學校的表彰,爭取被評爲“文明禮儀先進班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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