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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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爲規範我縣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的管理,確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的落實,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瀘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瀘縣行政區域內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的管理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縣鎮兩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的管理,納入目標考覈範疇。

第二章 獎勵範圍、標準和經費來源

第四條 根據《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範圍是: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原《獨生子女證》,以下簡稱《光榮證》),且戶籍在我縣,只有一個未滿18週歲的子女,夫妻雙方均爲農村人口或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按每月夫妻雙方總和爲5元的標準,按月計算,每年一次性發放獎勵金,直到子女年滿18週歲止。

第六條 縣鎮兩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實行專帳共同管理。縣、鎮財政分別設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專戶”。

第七條 按上年度父母雙方均爲農村人口或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獨生子女人數,按年人均60元的獎勵標準安排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預算。其中,省市兩級財政承擔年人均15元、縣級財政承擔年人均5元,其餘40元由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資金補足。

第三章 部門職責和獎金預決算管理

第八條 縣鎮兩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獎勵對象資料的收集、審覈、公示、整理、彙總,商同級財政部門編制經費預算並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財政部門負責獎勵經費的預算安排、資金調度和決算。

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共同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專項經費的發放。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列入相應的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

第十條 縣鎮兩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於每年10月31日前,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將截止於當年9月30日申報覈定人數,作爲次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年度預算人數,層層彙總上報到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同時,報送當年的獎勵資金安排、發放、管理、結存等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執行中因獎勵對象人數和應計算的獎勵時間發生變化的,由鎮財政安排解決,並按實際情況在決算時作出情況說明。

第四章 發放管理

第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發放實行申領制。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戶口簿》和《光榮證》到戶籍所在鎮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填寫《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申領審覈表》,申請領取次年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對符合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的獎勵對象,於每年10月5日前張榜公佈,接受監督。10月15日前編製成《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申領花名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覈。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覈符合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的獨生子女情況,與縣財政局審定後將獎勵人數於每年10月25日前報市財政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縣財政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於上級下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後15日內,將縣級財政負擔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並上級補助經費分配下達各鎮。

第十三條 鎮財政所、計劃生育辦公室在縣下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文件通知後10日內,按申領覈定人數,採取公告等多種形式及時通知獎勵對象領取。

獎勵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領取記錄卡》(首次領取時在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記錄卡)到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登記,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覈對無誤後,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領取記錄卡》上填寫發放記錄,領取人簽字後,以現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發放給獎勵對象。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財政所在收到撥款30日內,將獎勵金髮放完畢。發放的原始支出憑證由鎮財政所列報支出。

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建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髮放分戶臺帳。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縣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應會同縣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對領取《光榮證》後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退回的獎勵金,應上繳鎮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個人申報、社會監督、專帳管理的工作機制,確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瀘縣財政局和瀘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從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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