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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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

上海市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全文」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26號)精神,加快本市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依據《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xx〕10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確定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佈年度項目指南和通知,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負責項目驗收。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爲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狀況良好;

(三)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

第五條(支持範圍)

(一)推動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總集成總承包發展。支持在研發設計、供應鏈管理、檢驗檢測、節能環保、專業維修、融資租賃、信息化服務等領域提供集成創新服務的總集成總承包項目,促進製造業服務化、服務業專業化發展。

(二)加強生產性服務業平臺建設與應用推廣。支持以開放式創新能力爲依託的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平臺建設項目,以及各類創新型電子商務及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的社會化應用推廣項目。

(三)完善生產性服務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生產性服務業服務創新,組織產業鏈對接和重大項目創新聯動,營造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環境。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開展業務流程再造,以服務外包的形式提升園區信息化、節能環保、商務諮詢、供應鏈管理、人力資源等領域運營管理服務水平。

對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採用無償資助、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一)無償資助比例一般不超過30%,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1、總集成總承包項目、電子商務及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的應用推廣項目,以合同金額覈定資助比例;

2、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平臺建設項目,以項目總投資額覈定資助比例;

3、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以服務外包的形式提升園區信息化、節能環保、商務諮詢、供應鏈管理、人力資源等領域運營管理服務水平的項目,以服務總費用覈定資助比例。

(二)政府委託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的生產性服務業服務創新項目,支持額度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確定,具體的採購方式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發佈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通知,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佈申報受理時間、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九條(項目申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符合實施細則和申報通知要求的項目進行評審,重點從對產業轉型升級的促進作用、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等方面進行遴選,經綜合平衡後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爲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覈實。

第十二條(項目確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公示情況確定本領域專項支持計劃。

第十三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名稱、申報主體、計劃進度、主要內容、預期目標、資金支持額度、資金用途等內容。

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一般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後撥付資助金額的50%,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資金尾款。項目採用後補貼支持方式的,可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於項目結束後6個月內備齊項目驗收材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管理費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可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項目的審覈管理,以及項目評估、審計驗收等工作,相關費用可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項目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覈。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項目合同總額、總投資額或服務總費用發生變化20%以上。

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收回已經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財務監管)

申報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於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爲,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爲,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覈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爲,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xx年1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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