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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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四川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佈的。《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下簡稱》條例),鼓勵職工提合理化建議和開展技術革新的積極性,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是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進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經過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後,使某一單位的生產或工作取得顯著效益的,均可按《條例》給予獎勵。

第三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主要包括《條例》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的五大類。在本單位推廣的新技術,質量管理小組發表的成果,凡有顯著經濟效果的,也可按《條例》中的規定適當給予獎勵。帶有基建性質作爲計劃任務安排的技術措施項目,日常性的修舊利廢,購置零部件組裝設備或自制標準設備等,不作爲技術改進項目計獎,但對其中革新改進部分可按《條例》給獎。

第四條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必須有建議人的見解、實施的具體方案(或圖紙)和預期效果,如果只提空洞意見,無具體措施和辦法,不能按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來處理。

第五條本細則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每項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只給以一次性的獎勵,不能重複授獎。其中,重大項目可同時申報省重大科技成果獎,但獎金只能得較高的一次。

第七條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年經濟效果大小分爲四等。鑑於年經濟效果不滿一萬元的四等獎項目,在企、事業單位佔多數,爲鼓勵廣大職工羣衆開展小改小革的積極性,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四等獎內劃幾個小等級,如年經濟效果五千至一萬元,一千至五千元以及一千元以下等等,相應地獎金額也可在二百元以下劃幾個槓槓,並規定最低限度的起獎數。

第八條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年經濟效果,主要是指從採用時起一年的實際增產節約價值,同時也應考慮技術改進的作用大小、技術複雜程度和推廣價值。年增產節約價值是指採用單位扣除生產成本費和實施技術改進開支後,一年中實際創造的價值。

第九條重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須按採用一年後實際結算的年經濟效果給獎;一般性的項目,須經一年時間(如三至六個月)的生產考覈和實際運用,證明確有效果,可以推算年經濟效果後給獎;小改小革經評議認可,按年實際增產節約價值推算,及時給獎。

第十條對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經濟效果計算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可按其作用、意義大小評定獎勵等級。

第十一條集體完成項目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要處理好主次關係,主要建議、設計、改進者應多得,協作、參與者少得,不能搞平均主義。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一、二、三等得獎項目,要發給榮譽獎狀,四等獎給予表揚。一、二等獎獎狀由省經濟委員會頒發;三等獎獎狀由採用單位發給。

第十三條獎勵的審批權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市(地、州)屬企、事業單位報布(地、州)級主管局備案;省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省單位)報省級主管廳(局)備案;省、市(地、州)主管廳(局)彙總後將統計數字分別報省、市(地、州)經委。其中一、二等獎必須同時抄報省經委備案。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各上報一次,並一年進行一次總結評比。

第十四條獎金由採用單位支付。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費,非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中列報。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的領導,應有相應的機構(如大中型廠礦和企事業單位可設立“合理化室”)或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審查、實施、鑑定和獎勵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由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如技術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掛帥,有關科、室參加,成立“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負責重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成果的審查評定工作。

第十六條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必須填寫《合理化建議表》(格式由各單位自定),詳細說明改進後情況和預期經濟效果,交本單位專職機構審查,提出採納、研究或試驗實施的意見。建議人與審查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現後,承擔革新、試驗的單位,要提供技術總結和詳細技術資料,並填寫《技術鑑定申請表》(格式由各單位自定),根據項目大小,由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凡符合獎勵條例的項目,應認真填寫《成果請獎審批表》,由企、事業單位“合理化室”審議,提出授獎等級及獎金金額的初步意見,經“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給獎。

第十八條重大的和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採用後由採用單位發獎。

第十九條凡是確定的授獎項目,企、事業單位要張榜公佈。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各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並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省內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條例》和本細則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鼓勵職工積極提合理化建議,推動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增強企業內部活力,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是:

(一)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結構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新產品的開發;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

(三)生產工藝和試驗、檢驗方法,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安全技術、醫療、衛生技術、物資運輸、儲藏、養護技術以及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四)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五)科技成果的推廣,企業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創新和應用,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三條對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者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懷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制企業、事業單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獎勵的標準和方法

第五條 職工(集體或者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的技術改進,必須經過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並在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獲得獎勵。

第六條 對被採用的、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分爲五個等級:

對借鑑已經應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技術改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應當降低一個等級獎勵。

本條所稱“以上”,含本數;所稱“以下”,不含本數。

第七條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根據其作用大小、技術複雜程序和推廣範圍,參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評定相應的獎勵等級。

第八條被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經評審確定作爲技術儲備的,採納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第五等級的限額內的酌情給予獎勵;如作爲技術儲備的項目以後投入實際應用,應當按照應用後的經濟效益大小,評定相應的獎等級。實際應用後增發獎金時,應當剔除已發放的獎金額。

第九條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節約或者創造的價值,自採用之日起,按十二個月爲計算單位,並經採用單位財務部門審覈。

第十條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幹部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提出的,與本身職責雖有直接關聯,但有創新的項目,採用見效後可以按照本條例獎勵。廠級幹部的獎勵,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獲獎項目不得重複得獎。一個合理化建議或者技術改進項目符合兩個以上獎勵條例時,應當按照獎金額較高的條例獎勵;一個合理化建議或者技術改進項目經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再次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集體取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獎金,按照各人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必須經過試驗或鑑定,成功之後才能採用。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並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等級的確定,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其中:一、二等獎勵項目採用單位批准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獎金由採用單位支付。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七條對經濟效益較高而本單位無法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計劃經濟委員會)處理;對經濟效益顯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也可以通過技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

第十八條對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質消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對原定額可以給予六個月至一年的保留期。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可以對項目的處理、實施、獎勵等問題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第二十條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監督、檢查,並負責協調解決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在項目評審工作中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應當由授獎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扣回其所得獎金;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條例和實施細則,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修訂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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