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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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改革作爲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財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義。下文是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四川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工礦區內徵收。具體徵稅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作爲計稅依據。沒有房產原值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房產確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以房產餘值爲計稅依據的,稅率爲1.2%;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的,稅率爲12%。

第七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建成或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的房屋,從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由納稅人於當年五月、十一月兩次繳納。納稅數額較小的,可於當年五月一次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予繳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武裝部隊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的非生產經營性房產;

(四)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十條 對嚴重毀損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鑑定或批准,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徵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覈實,在大修停用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徵。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徵或免徵的,由省稅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市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產的建制鎮 (鎮、區),不含市所屬的鄉和建制鎮所屬的村。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設置鎮建制的條件,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產稅的意義作用

房產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稅可以爲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爲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爲徵稅對象,稅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將成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稅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稅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稅,可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稅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稅,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稅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稅是與分稅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稅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稅還會增進財產稅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稅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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