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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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下文是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重慶房產稅徵收標準

1、從價計徵: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稅率1.2%

2、從租計徵: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爲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徵收標準爲: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爲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爲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爲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爲0.5%。

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縣城、建制鎮徵收房產稅的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以房屋爲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按照房產的評估值進行覈定。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租金明顯偏低的,按照不低於以房產餘值計算的房產稅金額進行覈定徵收。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七)民政部門舉辦安置殘疾人佔總人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的用房。

第七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市地稅局批准後,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納稅人應當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房產的坐落地點、建造時間、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必要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房屋權屬等與徵稅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納稅期限爲4月1-30日,下半年的納稅期限爲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的房產稅,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跨年度預徵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照規定徵收房產稅。納稅人購買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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