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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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稅體制角度,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多數發達國家,房產稅是作爲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地方稅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工礦區開徵房產稅,農村不徵收。建制鎮房產稅是否開徵、何時開徵,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徵,年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徵,年稅率爲百分之十二。

第四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稅的其它房產。

第五條 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七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房產稅的意義和作用

房產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稅可以爲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爲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爲徵稅對象,稅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將成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稅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稅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稅,可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稅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稅,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稅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稅是與分稅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稅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稅還會增進財產稅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稅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房產稅的徵收標準

房產稅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爲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爲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稅率爲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稅率爲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爲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爲:

(1)以房產原值爲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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