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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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全文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徵收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局劃定。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以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稅務機關覈實的土地面積爲準。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前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其中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貧困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條規定最低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土地等級的劃分,大城市不得少於六級,中等城市不得少於四級,小城市不得少於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得少於兩級。

第八條 各地劃分土地等級和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後,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應達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角;

(五)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點貧困縣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條 除《條例》規定免稅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其他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的職工宿舍用地;

(二)集體和個人辦的醫院、學校、幼兒園、託兒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給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門爲安置殘疾人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條 除《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免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的,按國家稅收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分別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或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使用稅徵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

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爲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爲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20xx年期限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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