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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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實施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四川省 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審查工作,提高認定工作質量,根據《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實行自願申請原則。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認定原則。

第四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應被相關公衆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務的各項經濟指標,應當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第五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企業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提高商標知名度,培育一批在國內具有競爭力的四川知名品牌,促進四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並負責其日常工作。認定委員會由不少於40人的法律、經濟、科技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每次評審認定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會各方面的專家中確定不少於21人組成著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七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商標分局,具體承辦《條例》賦予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第八條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分爲網上申請和書式材料申請兩種形式,每年3月15日-4月30日申請人可通過四川省紅盾信息網或四川商標網登錄<四川省著名商標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爲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申請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經濟指標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

(八)申請人未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近三年無其他嚴重違法行爲。

第十條 申請著名商標認定須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申請人自行選擇《商標註冊證》中核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內的1-3件商品或服務項目認定著名商標並填寫於申請表中);

(二)申請人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商標覈准轉讓、變更、續展等證明覆印件;

(四)申請人爲被許可使用人,須提交商標註冊人委託書或授權書原件,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複印件;

(五)《四川省著名商標證書》複印件(此項只針對申請複審認定的著名商標);

(六)申請企業設置商標管理機構和制訂商標管理制度證明材料複印件;

(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的主要經濟指標,提供蓋有申請人財務公章的近三年經審計後的財務報表或其他財務報表複印件;

如申請當年財務審計報告尚未完成審計,可先提交企業自行統計的財務報表,等審覈報告完成後及時補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在實地考察時提交考察組。

(八)申請人所在地稅務(國、地稅)部門分別出具的近三年具體納稅額及有無稅收違法行爲的證明材料原件;

(九)省級或國家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在全省同行業排名的證明材料原件;

(十)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在省內不同市州15個銷售區域或省外不同省市5個銷售區域,以及出口不同國家的證明材料(包括銷售合同、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於書式材料中,同時將銷售合同以掃描件方式存入光盤報送;

(十一)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三年5份主要廣告投入、發佈媒體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合同、發票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於書式材料中,同時將廣告合同或發票以掃描件方式存入光盤報送;

(十二)申請人在生產過程中所取得或必須取得的各種生產許可證、資質證、環境評估、以及質量體系認證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於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方式存入光盤報送;

(十三)申請人或申請商標近五年來獲得省人民政府、省級部門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據複印件;在省級以上博覽會參展及獲獎的證據,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於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方式存入光盤報送;

(十四)申請認定商標商品近三年每年一份申請認定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於書式材料中,同時將檢驗報告以掃描件方式存入光盤報送;

(十五)申請人對申請著名商標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諾的原件。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的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並連續使用至申報當年的6月15日前滿三年。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的商標,申請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覈准的商標相一致;

申請認定的商標,申請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類別以及覈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核準範圍相一致。

第四章 著名商標認定的受理和核審

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人員自申請認定商標網上申請材料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著名商標的要求,以及申請認定商標提交材料的完備程度,對網報材料進行要件初審,符合《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預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網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7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原則上視爲自動放棄申請。

當年5月31日前完成網上受理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人接到《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預受理通知書》後,可以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人員在收到申請人書式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申請著名商標認定須提交的材料)內容,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覈查書式材料與網報資料是否相符,資料相符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受理通知書》;如與網報資料不符,通知申請人提交情況說明並補報真實材料。資料提交完整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受理通知書》。

當年6月15日前完成申報著名商標書式材料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確定當年申報省著名商標申請人名單,統計生成《XXXX年著名商標申報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整理、清點申報材料一併上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被撤銷四川省著名商標不滿三年的;

(二)不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

(三)因申報材料內容嚴重虛假被駁回後,再次申請認定距上次被駁回時間不足兩年的;

(四)材料不完備、印製不清晰、重要內容有塗改、印鑑不清晰、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檔內容不一致的;

(五)商標權屬不明確,正在轉讓或變更期間,覈准轉讓或變更證明未下達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六)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退回有關材料,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標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統計表》,在20天內應當完成材料覈審工作,並確定《四川省著名商標實地考察名單》(以下簡稱名單)。

第二十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當年可對《名單》中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類別的申請商標或申請人,委託相關部門進行產品質量覈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質量覈查證明。

第二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可統一安排,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開展實地核查工作,對《名單》上的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同時如實、認真填寫《四川省著名商標實地考察表》、瞭解申請人商標使用管理情況、生產經營現狀,全面覈實申報材料中的相關數據;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申請人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並填寫《四川省著名商標實地考察表》。

第五章 著名商標會審、認定及公告

第二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理、覈審意見,集中相關工作人員,對各組實地核查情況進行集中審查,確定年度擬推薦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名單,撰寫《關於“XXX”商標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的審覈報告》,並彙總裝訂成《XXXX年度推薦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審覈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會議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及《報告》,報送擬參加會議的認定委員審覈。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召開符合法定人數的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對申請認定的商標是否符合著名商標法定條件進行審查認定。

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認定委員會委員中確定不少於21名委員組成當年著名商標認定委員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會議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相關部門質量覈查情況和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審覈意見,並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由與會全體認定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的獲准認定。

第二十五條 經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議認定的著名商標,應在省級報刊上發佈初審公示和公告。初審公示和公告應主要載明如下內容:

(一)申請認定的商標及圖形;

(二)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

(三)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住址;

(四)商標註冊證號;

(五)認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類別及範圍;

(六)商標註冊有效期限;

(七)著名商標有效期;

(八)投訴舉報聯繫方式。

第二十六條 初審公示應在認定會議認定之日起10日內發佈,公示期30天。自初審公示發佈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對公示的商標提出異議或舉報投訴。初審公示期滿發佈正式公告,公示期和公告無異議或舉報投訴的申請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四川省著名商標牌匾和《四川省著名商標證書》。

第六章 著名商標認定異議、終止審查及歸檔

第二十七條 對初審公示及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異議人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異議書一式兩份。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答辯。被異議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異議裁定。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異議或舉報投訴內容進行調查,經調查覈實後,異議或舉報投訴事實成立的,被異議或舉報投訴的商標不予認定;異議或舉報投訴事實不成立的,通過認定。

異議裁定結果,應在自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通報參加認定會議的認定委員。

第二十八條 受理、覈審、會審、認定、初審公告過程中,發現申報材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審查:

(一)不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

(二)申報材料虛假不實的(申請材料保存24個月);

(三)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四)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申請權利的;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六)申請人在審查期間有商標違法行爲發生的;

(七)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

終止審查的申請商標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結束後,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按統一的要求,將企業申報材料、審查認定材料按規定的順序裝卷,籤封后歸檔備查。

負責認定檔案裝卷的工作人員,應對檔案材料的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理

第三十條 以下行爲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行爲:

(一)虛報商標所指向商品的質量主要技術指標或服務綜合指標,或僞造、塗改質量認證報告、政府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

(二)隱瞞商標侵權違法行爲,或隱瞞商標所指向商品或服務近三年內發生的嚴重質量問題;

(三)虛報商標所指向商品或服務的市場覆蓋面、佔有率、銷售額、利潤、納稅金額等主要經濟指標;

(四)僞造、塗改政府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對該商標所指向商品或申請人在同行業的行業排名資料或證明材料;

(五)僞造、塗改完稅證明或票據;

(六)虛報該商標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內廣告宣傳投入狀況、廣告覆蓋面、宣傳頻率等;

(七)其它出具虛假材料、證明、證據的申報行爲。

第三十一條 著名商標認定受理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虛假不實,應予駁回申請,申請人當年內不得修改材料重新申報;其中,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所列(二)、(四)、(五)項情形之一的,自駁回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1年內,不再受理該商標所有人其它商標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所列(一)、(三)、(六)、(七)項情形的,視具體情節,參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已經認定的著名商標,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材料行爲的,撤銷其著名商標,並且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該商標所有人所有商標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對以虛假材料申報獲取認定著名商標的行爲,應記入行爲人的誠信記錄。

第八章 工作監督

第三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應當自覺遵守黨紀、政紀,並接受社會各界廣泛監督。對在認定工作中以權謀私的工作人員,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及其他社會人士,均可向四川省工商局或直接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十四條 認定活動中,受理、覈審環節中的工作人員,不得超越本職範圍,以任何方式影響其它環節工作人員正常履職。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爲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後6個月內,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可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續展認定,提出續展申請至正式公告期間,省著名商標依然有效,續展認定參照本實施細則。

逾期未申請續展認定或經審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予以公告,該著名商標失效。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6月20日印發實施的《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審查規程(試行)》、《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審查標準(試行)》、《出具虛假材料申報四川省著名商標行爲處理辦法(試行)》、《四川省著名商標申報材料製作若干規定》同時失效。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著名商標申請條件

著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標準主要從以下幾 個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該商標註冊和實際使用都必須滿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深受消費者(用戶)喜愛;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大、銷售區域廣、市場佔有率較高;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消費者(用戶)對其投訴率低,售後服務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銷量、銷售額或營業收入、淨利潤、稅收)在全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六)該商標的廣告宣傳面廣、覆蓋地域大;

(七)該商標所有人有較強的商標意識,有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重視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八)近三年商標所有人在實際使用該商標時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

(九)該商標所覈定使用的商品爲出口商品的,該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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