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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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促進昆明市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更好地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制定了《昆明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昆明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昆明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促進昆明市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更好地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內外資保險業金融機構, 即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地以及稅務登記在本市的內外資保險業金融機構,包括其所設立的保險機構總部、地區總部或配套服務機構總部。

第三條 保險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或配套服務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區域性總部及研發中心等。

第四條 資金補助標準:

(一)對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政策,參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銀行業發展實施意見等6個文件的通知》(昆政發〔20xx〕96號)相關規定執行,按不高於註冊資本的1%給予補助,即保險機構總部註冊資本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萬元;註冊資本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50萬元;註冊資本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補助1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補助50萬元。

(二)對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或配套服務總部,按該保險金融機構總部註冊資本金額給予補助,即其總部註冊資本在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萬元;註冊資本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萬元;註冊資本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補助5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補助20萬元。

(三)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在每次撥付補助資金前,市金融辦對該保險業金融機構三年內註冊資金投入和抽回情況進行審覈,如註冊資金減少,補助資金將按其實際投入的註冊資金,根據上述補助標準進行適時調減;如註冊資金增加,補助資金不予調增,納入我市每年對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服務部門的獎勵補助範圍,享受相關獎勵補助政策。

第五條 補助資金辦理程序:

(一)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的保險金融機構,開始營業後可向市金融辦提交補助資金申請,並填寫《昆明市保險業金融機構補助資金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書面材料,具體包括:

1.申請報告;

2.國家保險監督部門批准設立保險金融機構的相關文件;

3. 保險金融機構提供其總部註冊資本金證明文件;

4.成立保險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1)申請總部補助的保險金融機構提供新設昆明總部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

(2)申請區域性或配套服務機構總部補助的保險金融機構提供加蓋公章的保險金融機構總部營業執照複印件、區域性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

以上申請材料須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其中複印件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二)市金融辦對新設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的補助資金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市金融辦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助金額標準提出意見,商市財政局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覈。

(三) 市政府審覈同意後,由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市金融辦賬戶,市金融辦在收到資金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撥付給相關保險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保險業金融機構,申請補助資金的有效期爲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一年內。

第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守法經營,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獲得補助資金資格,收回發放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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