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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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制定了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xx-20xx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xx]13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xx〕50號)、《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xx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20xx〕439號)和《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綜〔20xx〕52號)精神,爲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莆田市銷售並上牌的,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並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是指對20xx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上牌新能源汽車(指一手車)以及對20xx年新建的公用及專用充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投資給予地方財政補助。

第四條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按照國家、省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工作。市經信委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的受理、審覈及發放。市財政局要加強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補助

第六條 對在我市銷售並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必須由在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市經信委將地方補助兌現給消費者,在確保及時足額兌現給消費者的前提下,可通過銷售機構兌現。

第七條 地方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省級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市與縣區各承擔50%,年度終了後通過市區上下級財政結算扣繳。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汽車合理銷售價格的70%。地方補助標準見附件1。

第八條 申請我市購車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並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

(二)新能源汽車授權委託的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佈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該款產品可享受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標準。

(三)在莆田市轄區內購買,並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完成註冊登記。

第九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的銷售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彙總表》(附件2)和《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附件6)。

(二)《莆田市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助確認表》(附件3)或《莆田市新能源汽車公共領域購車補助確認表》(附件4)。

(三)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書面申請書(一式三份)。

(四)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購買車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複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等購買憑證須由莆田市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五)提交材料真實性承諾。

第十條 我市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補助資金後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待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我市上牌後,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於20xx年3月15日前將20xx年度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材料報送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第三章 充電設施補助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的補助對象爲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的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按直流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補助。

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後,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建設運營單位應向市經信委提交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充電樁設備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5)。

(二)項目建設備案表。

(三)項目驗收文件複印件、主要設備增值稅發票複印件、

充電設備投資費用清單等證明材料。

(四)充電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

(五)驗收報告。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七)提交材料真實性及設施運營時間不少於3年的承諾。

第十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助資金進行受理、審覈及撥付,市財政局要加強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按年度做好補助資金實施情況、使用效果等的績效評價。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對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進行抽查,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實施情況及使用成效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分析,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進行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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