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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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促進昆明市金融業快速發展,提升金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制定了昆明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昆明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昆明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促進昆明市金融業快速發展,提升金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細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補助政策,根據《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昆通〔20xx〕65號)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銀行業發展實施意見等六個文件的通知》(昆政發〔20xx〕96號)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包括新設立或新入駐昆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即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註冊地及稅務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包括其所設立的法人總部、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分行、營運總部和銀行業配套服務機構等。

第四條 資金補助標準:

(一)對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總部補助政策,參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銀行業發展實施意見等六個文件的通知》(昆政發〔20xx〕96號)相關規定執行, 即金融機構法人總部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l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

(二)對設立的內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500萬元;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300萬元;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200萬元。

(三)對新設立的外資銀行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4億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500萬元;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4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300萬元;營運資金一次性投入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補助資金200萬元。

(四)補助資金原則上分三年撥付,在每次撥付補助資金前,由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從開業運營至審覈時營運資金投入和抽回情況進行審覈,如營運資金減少,補助資金將按其實際投入的營運資金,根據上述補助標準按比例調減。

第五條 獎勵補助資金的辦理程序:

(一)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後向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提交補助資金申請,並填寫《昆明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獎勵補助資金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1.申請報告;

2.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文件;

3. 內資銀行需提供成立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撥付資本金證明文件;成立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撥入營運資金證明文件;

4.外資銀行需提供由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實繳資金驗資證明;

5.成立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國地稅稅務登記證;

以上申請材料須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其中複印件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二)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補助資金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助金額標準提出意見,商市財政局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

(三) 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賬戶,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在收到資金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補助資金的有效期爲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一年內,逾期視爲自動放棄。

第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守法經營,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獲得補助資金資格,收回之前年度發放的補助資金。市財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保留審覈、監督、稽覈和追責權利。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2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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