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實施細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79W

爲全面落實“節約、清潔、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加強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了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實施細則,下面是具體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實施細則

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全面落實“節約、清潔、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加強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國家能源局《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xx—20xx年)》(發改能源[20xx]2093號)、國家能源局《煤電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能綜電力〔20xx〕3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江蘇省內省統調煤電機組節能減排監管工作。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對電力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工作實施監管。

第四條 江蘇電力企業應按要求開展節能減排工作,並接受江蘇能源監管辦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新建燃煤發電項目規劃建設和優選工作實施監管。

(一)新建煤電項目優選。納入江蘇項目優選方案的煤電項目,其機組選型和能效、環保等指標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熱電聯產項目。熱電聯產項目應堅持“以熱定電”,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嚴格落實熱負荷,同步規劃建設配套供熱管網。

(三)低熱值煤發電項目。低熱值煤發電項目應納入江蘇低熱值煤發電專項規劃,以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熱值煤資源爲主要燃料,禁止以低熱值煤發電名義建設常規煤電項目。

(四)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新建煤電項目的煤炭等量替代情況實施監管。新建煤電、熱電聯產、低熱值煤等項目覈准以及新建煤電項目煤炭等量替代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企業應按期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升級改造目標任務。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機組應制定具體改造方案,落實改造計劃、工作責任、人員安排、資金投入等,確保按計劃完成改造工作。納入電力淘汰落後產能計劃的燃煤發電機組應按規定拆除,並同步做好供電供熱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發電企業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實施監管。

(一)發電企業應加強機組燃煤質量控制和設備運行維護,提高機組安全健康水平和設備可用率。

(二)發電企業應建立燃煤機組運行能效管理機制,確保燃煤發電機組能效達到設計水平,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入爐燃料要符合覈准文件和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熱電聯產項目熱電比和熱效率等應達到國家熱電聯產產業政策規定。

(三)發電企業應按要求完成環保設施和煤電機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建設,加強運行管理,並與江蘇能源監管辦聯網,實時傳送監測數據。

(四)發電企業應確保主要污染物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標排放要求。

第八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聯合省有關部門對環保電價執行情況和環保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電價政策,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結算環保電費。

第九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本地區電網建設情況和電網企業保障節能減排升級改造工作以及運行調度等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加強配套電網項目建設,保證煤電項目和配套電網項目同步投產運行。

(二)電網企業應完善調度規程,加強調峯調頻管理,統籌安排系統備用容量,提高清潔高效燃煤發電機組負荷率。

(三)電網企業安排電網年度運行方式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煤電節能減排升級改造計劃安排,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保障本地區發電企業煤電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優選煤電項目,應及時告知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未按照國家規定覈准煤電項目等行爲,應及時提出監管建議,並專報國家能源局。對未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煤炭等量替代的行爲,應提出監管建議,並專報國家能源局。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於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並向江蘇能源監管辦抄送下一年度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實施方案。江蘇能源監管辦通過開展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未按《行動計劃》和年度實施方案開展節能減排升級改造的行爲提出監管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燃煤機組在轉入商業運行前,其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應與江蘇能源監管辦聯網。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燃煤機組環保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濃度情況進行實時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聯合有關部門,組織對電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發電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拒報謊報環保設施運行情況、未建立運行臺帳、故意修改監測系統參數獲得環保電價款等行爲,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建成後,發電企業應按規程及時進行機組性能驗收試驗,並將驗收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江蘇能源監管辦。

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節能改造實施前,電廠應制定具體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後的評估報告應抄送江蘇能源監管辦。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聯合有關部門,對環保電價執行情況和環保電費結算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電網企業拒絕執行或未能及時執行環保電價以及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結算環保電費時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擅自改變電價水平等行爲,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據有關規定對環保電費結算爭議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羣衆投訴舉報(江蘇能源監管投訴舉報電話025-12398),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每半年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本地區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工作進展情況,重大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十九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必要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報告。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