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辦房限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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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辦房限購細則
北京商辦房限購細則: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被收回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聯合發佈《關於嚴格商業辦公類項目規劃建設行政審批的通知》,明確了嚴格商業辦公類項目監管的實施“細則”。

上述《通知》指出,“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指全市範圍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新建商業、辦公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按照單層套內建築面積覈算。

《通知》還要求,建設單位在20xx年3月26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應按“公告”要求修改設計方案後,重新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於發現涉嫌改變原規劃用途的工程,規劃建設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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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對於預留孔洞、預埋管線等涉嫌改變爲居住等其他用途的項目,相關部門不予驗收。

同時,在執法檢查或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將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七十五條要求,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此外,對於違反土地出讓合同內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違法行爲,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並限制其在本市土地市場參與競拍其他土地。

北京商辦房屋“限購令”於今年3月26日發佈,按照要求,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賣給個人。個人購買商住房,需名下無房產記錄,並有連續五年繳納社保或納稅證明。同時,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商辦房最早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深圳一批開發商將擱置了數年的爛尾樓重新包裝,變成“商務公寓”或者“酒店式公寓”銷售。

隨後,這種方式傳到北京。20xx年後,一些以商業、酒店、辦公爲名立項的項目,通過分割產權,以“酒店式公寓”或者“公寓式酒店”爲名,將“類住宅”作爲賣點,改變使用屬性的形式,拉動銷售。

據悉,調控前,北京商住房屋佔據新房銷售的半數以上。

北京"商改住"全面限購新政後:在售商辦項目未降價

在售商辦項目目前並未降價——這似乎在告訴已經購房的羣體,項目的價值沒有下跌。但是,仍有一些業主對商辦項目的未來表示擔憂。

“新政策的出臺使得許多業主苦不堪言,他們認爲房屋的商業價值大打折扣,許多人想要退房。”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文謙告訴記者,對於新政出臺時尚未網籤的個人,本身就不具備購買商辦項目的資格,這部分人退房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泰禾中央廣場的一個業主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從4月初,泰禾中央廣場的部分業主就在找開發商維權,希望退房。

“我們買這個項目時,價格已經很高了。銷售和中介當時都說可以住,樣板間也是住宅的樣子,現在政府認定項目違規。”部分業主認爲,開發商存在欺詐或虛假宣傳。

不過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有業主也告訴記者,他們在購房之初就知道,泰禾中央廣場是商辦立項,市場上大家也都在把商辦項目當住宅賣,他們以爲是監管部門默許的,所以選擇在此投資或者在沒有購買住宅能力的情況下選擇這裏的房子。

“開發商給出的解決方案是,簽訂了無憂退房協議的業主,按無憂退房協議執行,即20xx年1月可以無條件退房,開發商按年息10%給利息;沒有簽訂無憂退房協議的業主,按購房合同執行,即如果因爲非開發商的原因業主退房,業主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一位泰禾中央廣場的業主告訴記者,政府認定泰禾違規了,業主不應該再支付違約金。

據瞭解,無憂退房活動是泰禾在今年1月份前後針對泰禾中央廣場推出的活動,只有部分業主參與。

記者從泰禾的公關相關人士處瞭解到,泰禾方面一直在跟維權的業主溝通,大概的方案就是這位業主所述,但是因爲有業主不同意,解決方案還在協商中。

在“3·26”新政之後,對項目心存疑慮的業主可否要求退房?業主退房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京師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部主任王琮瑋告訴記者,如果業主和開發商協商不通,且業主能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在銷售的時候,對於商辦項目房屋的性質、居住和使用的功能有明確的介紹,且這些介紹與項目真實的性質和將來的用途不符合,可以以欺詐爲由起訴開發商,請求法院判撤銷合同。

“但是合同撤銷不意味着開發商負100%的責任,就一定要退全款。要看合同撤銷的責任屬於哪一方。如果項目已經被政府認定爲違規,我認爲撤銷合同的責任就在開發商,因爲開發商提供了違法違規的產品,開發商應當退全款。”王琮瑋說。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文謙還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如果在新政前購買了商住房的業主掌握有開發商把商辦項目宣傳成住宅的證據,且購房者就是因爲商辦項目有住宅功能才決定購房,那麼業主還能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李文謙說,法院是否判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最終要看業主提供的證據是否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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