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重慶網約車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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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是現代出行的一種方式,但由於行業年輕,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探討和落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xx重慶網約車管理細則,請閱讀,上公文站,發現學習。

2022重慶網約車管理細則
20xx重慶網約車管理細則

重慶9日發佈《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一看20xx重慶網約車管理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重慶發佈網約車管理細則,允許外地人本地車。重慶9日發佈《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主城區網約車輛必須爲“本地戶籍”,主城區以外的各區縣(自治縣)可以另行制定標準,而網約車駕駛員可爲外地人。

該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員需有3年以上駕齡,且男性年齡不超過60週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週歲。此外,還要求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必須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爲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排量在1.6T(大於1550毫升)或2.0L(大於1950毫升)以上,車輛軸距不少於2650mm,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KW。車輛必須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主城區以外的各區縣(自治縣)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標準。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附: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爲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原則要求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管理體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租汽車管理協作機制,防範化解各類矛盾,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絡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許可管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辦材料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出具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覈認定的結果。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許可時間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中其他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覈,並結合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證件發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爲本市,經營期限爲四年。

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爲所在行政區,經營期限爲四年百科

第九條 不予許可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其他條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終止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車輛許可 網約車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的區域一致。

(五)車輛具體標準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車輛具體標準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具體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車輛以中級車爲主,價格應高於同期購置的巡遊車價格;

(二)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

(三)車輛排量在1.6T(大於1550毫升)或2.0L(大於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KW;

(四)車輛軸距不少於2650mm;

(五)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少於250公里;

主城區以外的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標準。

因市場變化,在主城區內和主城區以外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具體標準分別經市和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車輛申辦資料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車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繳納購置稅的《稅收完稅證明》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安裝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五)車輛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人爲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爲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個人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複印件;

(八)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提交申請的,除以上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五條 車輛審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覈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服務區域登記爲主城區;在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服務區域登記爲所在行政區域。

個人申請辦理網約車車輛營運手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六條 網約車營運要求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

(二)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三)網約車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直接對接。

第十七條 報廢規定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退出網約車經營百科。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八條 駕駛員條件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男性年齡不超過60週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週歲;

(六)申領之日,無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未滿5年的;

(七)無被禁止終身駕駛營運車輛的。

第十九條 從業資格證發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覈查並按規定考覈後,爲符合條件且考覈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爲6年。

具備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在最近3年內連續從事運營服務,誠信考覈等級均達到AAA級,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可以不經過考覈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駕駛員從業規定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內禁止吸菸;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施設備;

(四)向乘客提供經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五)不得駕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事巡遊攬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僞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服務;

(七)不得爽約拒載、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線路或乘客要求線路行駛;

(九)不得議價、違規收費;

(十)不得進入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等設置的巡遊出租汽車候乘站點;

(十一)發現乘客在車上的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經營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主體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管理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四條 服務質量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條 價格規定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經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競爭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爲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爲,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爲。

第二十七條 經營區域規定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確因特殊原因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納稅及保險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爲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九條 安全能力建設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經營者服務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爲。

第三十一條 信息管理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信息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三條 禁止違規接入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四條 乘客合理拒絕付費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支付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退還:

(一)網約車駕駛員不按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取乘客費用的;

(二)超過3日未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四)租乘的網約車發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於網約車駕駛員原因中斷服務的;

(六)由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系統故障,造成無法正常計算、支付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合理拒絕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提供或繼續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一)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夜間到偏僻地區,拒絕駕駛員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執勤點進行身份確認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車,未有其他人員監護照顧的;

(四)攜帶烈性犬隻等禁止飼養的動物乘車的;

(五)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爲的。

第三十六條 臨時行政管制 當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市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權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行政管制,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十七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於互助自願、不以盈利爲目的的民事行爲,其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合乘者有權拒絕支付超過合乘者分攤成本總費用的其他費用;合乘者有權舉報違法經營行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執法機構執法檢查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涉嫌違法行爲,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同文本、協議、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採取證據登記保存的措施。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管理機構職責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投訴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約車投訴處理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情況複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通信及網監職責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爲,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其他各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爲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爲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信用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百科。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行業組織自律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法經營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規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爲的;

(十)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出租汽車服務規範、標準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爲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七條 接入違規處罰 網約車車輛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車輛所有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十八條 車輛違規處罰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

(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三)車輛所有人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或噴塗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的。

第四十九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一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網約車車輛相關設施設備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爲。

第五十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二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暫扣、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對投訴人、舉報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威脅、恐嚇或者進行其他打擊報復行爲的;

(二)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三)駕駛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或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相似的網約車從事運營服務的;

(四)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無法對接,仍從事營運服務的;

(五)運營服務中有暴力行爲,對乘客或執法人員造成人身傷害,被有關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六)暴力衝撞行政機關,嚴重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三 網約車駕駛員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十二條 拒不配合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給予警告,可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執法檢查的;

(二)拒不提供、隱匿、擅自銷燬或者提供僞造合同文本、協議、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的。

第五十三條 信息保密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或者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吊銷規定 被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違規處罰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調查獲取的商業祕密,進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綜合執法補充規定 本辦法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百科。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爲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

(五)經營區域,包括主城區經營區域和主城區以外單一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經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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