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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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訂的《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頒佈,細則取消戶籍限制,完善退出機制,細化配租標準,增加在包就業創業大學生住房保障範圍,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新修訂《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頒佈

日前,包頭市政府頒佈印發了新修訂的《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水平,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細緻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操作流程和準則。

新出臺的《細則》取消戶籍限制,擴大保障範圍,明確擔保人責任。規定公租房保障家庭爲本市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大學生或外來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的農牧民工。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包括:

1、具有本市戶籍或暫住證(居住證);

2、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並且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同時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

對不能提供上述1、3手續的,可由擔保人爲其擔保,並由擔保人承擔擔保和連帶責任。同時《細則》將符合條件的包頭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緊缺急需人才、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英雄模範、榮立個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烈屬、見義勇爲人員、環衛一線艱苦崗位人員、殘疾人、計生特殊家庭作爲優先選擇房源的特殊人羣。另外,在包就業創業大學生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列入補助範圍。

《細則》細化了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具體執行標準爲: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築面積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請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細化了租金管理規定,實行一項目一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70%,並且實施動態管理,根據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並公佈。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10月24日,記者從包頭市房管局獲悉,新修訂的《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已經市政府頒佈印發,新修訂的《細則》將讓百姓獲得更多的實惠。

記者採訪瞭解到,20xx年4月出臺的《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範了包頭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爲實際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隨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羣體範圍的不斷增加,一些實際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加以明確。因此我市適時對此進行修訂。

取消戶籍限制擴大保障範圍

《細則》明確取消戶籍限制,擴大保障覆蓋範圍,明確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細則》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爲本市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大學生或外來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的農牧民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暫住證(居住證);(二)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三)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同時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特別是對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續的,可由擔保人爲其擔保,並由擔保人承擔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人應當具有本市戶口,同時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穩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條件。穩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擔保人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相對較穩定的工作單位工作且具有持續穩定的收入。

對於公租房的退出機制,此次也進行了補充完善,《細則》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騰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對過渡期限已滿且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的同時,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逾期未騰退承租房屋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租金不高於商品房租金的70%

另外,《細則》細化了可以優先選擇房源的羣體,將符合條件的包頭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緊缺急需人才、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英雄模範、榮立個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烈屬、見義勇爲人員、環衛一線艱苦崗位人員、殘疾人、計生特殊家庭作爲優先選擇房源的特殊人羣。也增加了把在包就業創業大學生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列入補助範圍的內容,具體補助措施執行《中共包頭市委員會、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包頭市大學生集聚計劃”的若干意見》,確保了在包就業創業大學生住房保障範圍。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也細化了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具體執行標準爲: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築面積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請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而對於大家普遍關心的公租房租金問題,《細則》也細化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構成因素,實行一項目一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70%,並且實施動態管理,根據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並公佈。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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