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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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20xx年度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根據《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申請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包括本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在本縣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原則上通過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二、申請家庭成員組成

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組成:(一)申請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爲準;(四)父母。

其他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三、申請條件

(一)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對象包括低保戶申請家庭和非低保戶申請家庭。

低保戶申請家庭。是指已依法領取民政部門核發並在冊的《安吉縣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領取證》或總工會核發並在冊的《安吉縣特困職工家庭優惠證》、《安吉縣困難職工家庭優惠證》(以下簡稱“三證”),且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

非低保戶申請家庭。一是指不屬於低保戶,但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和收入等條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屬重殘疾人員;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殘聯部門核發的一、二級殘疾等級證書或精神與智力殘疾等級證書的人員,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②家庭有重點優撫對象三屬成員;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③家庭有屬特殊病種人員;特殊病種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屬安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吉縣20xx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安政發〔20xx〕53號)中規定的病種(含治療或死亡)。④申請人和配偶於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無子女(以上四種有特別情況的家庭以下簡稱“非低保戶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和收入等條件,但不屬於低保戶和“非低保戶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簡稱“其他非低保戶家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年齡、戶籍、住房、婚姻等計算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下同)。

1.戶籍條件

申請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縣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並實際居住3年以上(持“三證”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齡未滿35週歲的未婚人員不得單獨申請(持“三證”的未婚單身人員年齡放寬至30週歲)。

2.收入條件

(1)低保戶家庭。已取得縣民政局或縣總工會核發的“三證”之一的申請家庭,不受收入條件限制。

(2)非低保戶家庭。申請人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爲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佈20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23566元。收入覈對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覈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xx〕93號)文件有關條款。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子女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私營企業主、屬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或與上述人員收入相當的不得申請。

3.住房條件

申請人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爲準)。

住房面積覈定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所有的房改政策購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包括拆遷貨幣補償計價面積,待安置面積);通過購買商品房或通過接受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各類自有住房(含營業房和廠房);本細則適用範圍內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爲家庭成員審批過宅基地的均計算面積)。

轉讓時間未滿3年的各類住房均應計入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特殊情況而造成住房轉讓的,不受轉讓時間限制。由申請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鄉鎮)證明;特殊病種由衛生部門確認。

離異時間未滿3年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並計入離異後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

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縣範圍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戶籍條件

申請人須具有本縣居民戶籍3週年以上(不包括學生戶口),年齡未滿35週歲的未婚人員不得單獨申請。

2.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在本縣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爲準)。住房覈定範圍參照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3.收入條件

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佈20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23566元。)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三)新就業大學畢業生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

2.申請人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並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縣工商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3.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住房,且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申請人未婚的,直系親屬在工作地無住房;住房覈定範圍參照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

4.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連續五年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五年以上,現仍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並簽訂合同;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連續持有本縣辦理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五年以上;

3.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4.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住房。

經縣委縣政府認定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予以優先保障。人才引進人員的住房安置按組織、人事部門人才管理相關政策執行。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初審

1.本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在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期限內,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統一向縣住房保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住保辦)報名,領取《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送交戶籍所在地社區或當地政府;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管委會)應委託社區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收入證明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調查覈實,在《申請表》上籤署初審意見;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狀況的審覈,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社區予以爲期10日的公示,並按時間規定要求將初審意見(《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保辦。

(3)縣住保辦對已經初審公示後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予以校驗,材料不齊的要求補正;初審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條件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請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並已完成初審的《申請表》;

②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材料;

③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⑤申請人家庭《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承租公房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中涉及本細則適用範圍內戶籍改革前爲農業戶籍的,需提供村(社區)和鄉鎮(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證明材料;

⑥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經衛生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

⑦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的,應當提供贍養(撫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

⑧縣民政部門和總工會核發並在冊的“三證”之一;

⑨屬重殘疾、重點優撫對象、孤兒、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應當提供有效證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⑩縣住保辦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業大學畢業生

(1)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後,應當對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出具擔保責任確認書。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本單位予以爲期10日的公示,並按時間規定要求將初審意見(《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保辦。

申請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並已完成初審的《申請表》;

②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材料;

③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⑤申請人家庭《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承租公房的應提供《公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中涉及本細則適用範圍內戶籍改革前爲農業戶籍的,需提供村(社區)和鄉鎮(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證明材料;

⑥申請人學歷證明;

⑦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證明;用人單位擔保責任確認書;自主創業的應提供所持有的營業執照和1年以上完稅證明;

⑧縣住保辦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來務工人員

(1)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確需申請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後,應當對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出具擔保責任確認書。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本單位予以爲期10日的公示,並按時間規定要求將初審意見(《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保辦。

申請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並已完成初審的《申請表》;

②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材料;

③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子女)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證明;用人單位擔保責任確認書;

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縣辦理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⑦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證明;

⑧縣住保辦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

縣住保辦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名單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會同民政、公安、國土、社保、衛生、統計、總工會、殘聯、新居民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縣民政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覈查,並負責本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認定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戶籍、車輛登記信息覈查工作,並提供覈查證明。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和宅基地審批情況覈查工作,並提供覈查證明。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社會保險費繳納、就業情況及自主創業人員的核查工作,並會同衛生局出具特殊病種認定證明。

縣衛生局負責患有特殊病種人員的認定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提供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縣總工會負責本縣特困職工的認定工作。

縣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工作。

縣新居民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情況的核查工作。

(三)公示

經聯合審覈後,在縣內媒體和申請家庭戶籍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家庭成員姓名、住房及收入情況等,公示期限爲15天,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四)認定

公示無異議的(包括有異議但經覈實排除的),經縣住建局批准後在《申請表》上籤署“公示無異議”並提出享受何種保障形式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舉報投訴的,由縣監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覈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以書面形式告知,並退回《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五、實物配租

(一)實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對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規定標準繳納租金。

(二)實物配租房源爲苧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

(三)對符合條件的低保戶家庭、非低保戶特情家庭戶依申請採用實物配租形式予以應保盡保。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採用輪候制實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輪候期間按相應標準發給租賃補貼。

實物配租對象可自願選擇放棄實物配租申請貨幣租金補貼。

(四)當本年度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數超過配租指標時,低保戶家庭、非低保戶特情家庭通過抽籤優先保障。如有剩餘房源指標從符合條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請家庭中通過抽籤確定配租對象。

(五)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根據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規定,租金標準應綜合考慮建設、運營成本,由價格主管部門公佈同地段市場平均租金標準。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不同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對保障對象實行租金補貼,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針對不同的保障人羣實行租金補貼,具體標準爲: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補貼標準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90%予以補貼;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70%予以補貼(20xx年12月前,已享受實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對象按原合同執行)。租金實行先交後補的原則。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3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委託物業企業專業管理的,發生的費用由財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額列支。

符合應保盡保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實行租金減免,按減免後的標準繳納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規定標準繳納租金,保障部門再根據相應標準予以租金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面積爲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的差額。差額部分無法實施實物配租的,實行租金補貼。

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在保障面積標準之內的,其租金按照覈定的標準繳納。超過保障面積標準部分的租金,根據保障對象收入情況分類,按照市場價格繳納。

本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爲:申請家庭成員爲一人的對應40平方米戶型、二人對應50平方米戶型、三人及以上對應60平方米戶型。

六、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保障對象,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向其發放租金補貼。

一、保障對象承租的市場房源的基本要求:

1.安吉縣轄區範圍內

2.具有合法產權的普通住宅,具備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租金補貼標準,按照下列對象分類確定:

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

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80%確定;

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

4.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40%確定。

三、貨幣租金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爲:按家庭計算,一人家庭爲40平方米;二人家庭爲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爲60平方米。

租金補貼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乘以縣物價部門批准公佈的單位住房面積的租金補貼標準確定,超出保障面積標準部分不予以補貼。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補貼金額。

四、租金補貼發放和日常管理

租金補貼發放實行不租不補的原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保障對象,進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對符合要求的保障對象,按不同類別的補貼標準,經縣財政覈撥後,按季發放,於次季度初發放上一季度租金補貼;

縣住房保障部門有權組織對保障對象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複覈,保障對象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對保障對象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部門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

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七、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委託物業企業專業管理的,發生的費用由財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額列支。

申請人按抽籤產生的房號與經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申請人應按時向公共租賃住房經租單位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住保辦批准同意,可以暫緩繳納。

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進行復審。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年度複審表》,並報送所在單位或所在社區初審,初審合格後報送縣住保辦,縣住保辦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複覈結論並備案。在複覈中認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作出複覈結論的下一個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保障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住保辦報告。縣住保辦應當會同民政局、總工會等單位進行覈查,並根據覈查結果和有關規定,相應作出維持、改變或者停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書面處理決定。

對存在以下行爲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權單方面停止租金補貼發放,並將有關情況向保障對象戶籍所在地街道、相關部門及社會通報,並記入保障對象不良徵信記錄,對保障對象的違規信息在相關媒體曝光:

(一)保障對象採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僞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住房租金補貼的;

(二)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承租住房的;

(三)保障對象擅自將所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用於違法活動的;

(四)保障對象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縣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爲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爲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並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補繳租金並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有違反行爲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八、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管理及驗收

(1)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保障對象應在10日內騰空租賃房屋,並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驗房。如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有損壞或者丟失的,其維修費用由保障對象承擔。

(2)保障對象在騰空房屋時,應當拆除房屋內的裝飾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保障對象應負責恢復原狀。房屋騰退後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視爲遺棄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權處理。

(3)保障對象在驗房結束後,5日內結清租賃期間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憑結算憑證辦理退房手續。

(4)保障對象違反有關規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應按程序及時騰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騰空退還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物品,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進行清點,並可通過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但有特殊困難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後應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九、附則

(一)本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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