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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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爲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了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爲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有序解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本區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的居住條件,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xx〕12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佛府〔20xx〕72號)、《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佛府辦函〔20xx〕4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區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等羣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將廉租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同公共租賃住房合併管理,統一歸類爲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區屬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將逐步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對於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夫妻間轉名除外)要納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條 本區行政範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安排、申請和分配、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對供應對象實行有限期租賃並只租不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爲本區公租房的建設、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責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政策制定,負責指導、監督全區住房保障工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住房保障行政處罰等工作。

區公資辦負責統籌本區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監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公租房需求調查、建設、運營、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審覈、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區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區委宣傳部、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地稅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爲本區解決符合條件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住房困難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本區公租房建設納入本區“xx”住房保障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學編制,分年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具體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租賃、改建以及接管、沒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租房。

(三)企業經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四)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標準自行建設的用於租賃的住房。

(五)各類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和集體宿舍。

(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租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佈局,交叉式建設,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工作、就醫、子女上學等實際需求,儘量安排在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公租房建設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規劃部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項目容積率,並適當預留公共綠地。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允許配建適量的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0%。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於公租房建設。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用房可以獨立確權、經營,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可以轉讓、轉租,但不得改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功能。

第十一條 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爲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職工公寓或集體宿舍。公租房的建設標準應符合廣東省保障性住房建築規程的相關規定。可根據申請家庭的人口規模配租不同面積的成套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應建設程序和住宅建築規範,在項目進行報建時,應明確建設類型爲公租房。公租房的驗收和保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租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公租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大力鼓勵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由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第十四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公租房計劃實行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出租,剩餘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按照控制規模、優化佈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後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後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整體確權並在房地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體(整幢)轉讓和整體抵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整體(整幢)轉讓公租房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受讓人應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七條 各公租房建設項目的類別及性質須經認定,由建設單位(物業權屬單位)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佛山市禪城區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審覈同意的項目予以認定並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經政府認定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後,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第四章 用地安排

第十八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區國土部門在制訂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中要先落實公租房建設計劃所需用地(包括劃撥和出讓),並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佈局。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收回的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爲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採取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對需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簡化程序,加快辦理。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條 公租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融資方式及公積金貸款等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通過貨幣配建形式收取的資金。

(八)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九)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十)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一)社會捐贈的資金。

(十二)經當地政府批准可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資金專用帳戶,所有公租房資金必須納入該專用賬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質的公租房及配套設施的租賃收益專項用於償還政府建設的公租房貸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修、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償還貸款及利息的差額部分,經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償還。

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租房建設貸款及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支出。

第六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區公租房申請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區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區公租房保障對象爲:

(一)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於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於5萬元(資產審覈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非本區城鎮戶籍,但申請人須在本區工作並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於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於5萬元(資產審覈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條件的各類型人才。(另文規定)

第一節 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爲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人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區的,可作爲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非本區戶籍的,若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優惠政策,可作爲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30週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含離異、喪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範圍內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租房。孤兒年滿18歲後,可獨立申請。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不屬於村集體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範圍,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市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託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市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覈批准後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七條 在房源空餘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類別保障對象的申請。

第二節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不包括社會力量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爲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但須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區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託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區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覈批准後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三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

申請條件

第三十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的供應對象主要爲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具體申請條件由公租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另文規定。

第七章 申請程序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本區公租房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禪城區公租房申請表。

(二)戶口簿、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非本區城鎮戶籍人員還須提供居住證、社保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等。

(三)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材料,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其他居住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繳稅憑證。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擁有土地、房產、汽車的,提供近期的有資質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屬烈士家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複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八)計劃生育證明。

(九)誠信承諾書。

(十)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覈對。申請不同類型的公租房,應根據該類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申請、審覈、配租具體程序詳見附件2。

第八章 租賃管理及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的租賃管理在政府統籌下,原則上實行“誰投資、誰具體管理”的方式進行公開配租。房源及配租檔案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備案,任何非投資主體、非委託指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或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公租房登記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必須爲公租房建檔立冊,並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嚴格監督。

第三十六條 處於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第三十七條 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爲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接受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後不入住或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每個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租住一套公租房。

配租公租房房型與申請對象相對應,原則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廳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兩房或以上戶型。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閒置,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金參考價確定。(市場租金參考價的核定詳見附件4)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築面積計收,對不同的收入羣體原則上實施級差化租金,具體標準詳見附件5。租金計收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房屋租金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的租金標準原則根據實際制定,但不得高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參考價的80%,且必須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並備案。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另文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優惠的承租面積爲總承租面積扣除自有產權房面積,其餘面積按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

有汽車(非營運)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其租金標準不得低於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的60%。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鎮(街道)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先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區級國庫,區財政再全額返還給鎮(街道)。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租金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九章 續約及退出

第四十五條 入住公租房必須簽訂租賃合同並繳納租房保證金。租房保證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計收,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應設立租房保證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無違約責任的退還租房保證金,違約的可從租房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租賃合同應採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的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原則上每個租賃期限爲3年,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經審覈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已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經審覈仍符合條件改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按照新規定執行。

租賃合同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四十六條 承租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續約。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續約,並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覈,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將審覈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覈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繼續提供公租房,視家庭年人均收入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並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二)經審覈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准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並於合同屆滿之日後30天內騰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後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出現或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並退出公租房:

(一)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出現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的,應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租房的,應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資格的,應當結清有關費用騰退承租的公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後仍不騰退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定期對保障家庭進行資格審查,同時不定期進行隨機抽查,並通過羣衆舉報、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調查取證方式,加強公租房保障資格和住房使用情況監管。

經審查或抽查,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資格;對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租金標準、補貼標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視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補貼標準並根據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實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限期30天內搬出,並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補貼的,立即停止發放,並勒令其退還所騙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並限期30天內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及住房情況的。

(二)申請人擅自將租住房屋轉租、出借、調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五)擅自對租住房屋進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六)故意損壞租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的。

(七)違反其他有關房屋管理規定或根據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家庭或個人出租公租房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繳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並將違規情況載入誠信紀錄。對拒不執行的,可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依照有關物價管理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從事公租房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用地管理、資金籌集、資金使用管理、資格審覈、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公租房相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爲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政府有關部門的問責制度參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類違規行爲承擔的法律責任參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單位自建並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應當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分配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單位討論通過,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應當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審覈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標準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區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面向各類型人才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人才管理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佛山市禪城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佛禪府辦〔20xx〕172號)、《佛山市禪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佛禪府辦〔20xx〕172號)、《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佛禪府辦〔20xx〕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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