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內部管理細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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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必須遵守本細則規定.

公司員工內部管理細則範文

1.2 凡本細則所稱員工,係指正式被聘於本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 聘用關係

2.1.1 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2.1.2 新員工聘用設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銷售人員的試用期爲六個月。如果員工的工作表現不能令上司滿意,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聘用,或將試用期延長,以作進一步觀察,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終止聘用關係。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爲本公司員工

(1) 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覈准而擅自離職者;

(2) 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 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4)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5) 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6)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 未滿16週歲者;

(8) 政府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係,並不給予當事人補償費。

(1) 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 違反勞動合同或本細則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 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 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爲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 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 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

(7)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 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係:

(1) 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1.6 本公司爲適應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在員工能力所及的範圍內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對此不得拒絕。

2.2 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書"。以正式確認並保證雙方在聘用過程中的權利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少爲一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員工與公司雙方同意續約的,雙方應於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動合同書"。

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但勞動聘用關係仍然存在,即視爲原合同續延1年。

2.3 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按政府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

2.4 培訓

進入本公司的員工,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培訓:

(1) 公司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培訓;

(2) 崗位的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

(3) 崗位的職責和操作規程的培訓;

(4) ISO9002質量體系的知識培訓。

員工的培訓及其成績記錄由企劃部(人事)放入員工個人檔案。對培訓合格的員工,公司發給上崗證,員工必須持證上崗。

2.5 調職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和員工的技能,可安排員工調動職位。員工也可以根據公司企劃部公佈的空缺職位申請調動。職位的調動應先徵得本部門主管、經理的同意。一般情況下,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申請調職。

2.6 離職

員工申請辭職的,一般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離職程序:違反離職程序,或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不良後果。

2.7 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分爲工作檔案和人事(歷史)檔案。工作檔案在員工進入本公司後建立,人事檔案要員工被錄用後一個月內轉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若故意不轉移人事檔案的,公司可終止聘用關係。

2.8 人事記錄

2.8.1 員工需就下列事項或身份的改變通知企劃部(人事):

(1) 住址和電話號碼;

(2) 婚姻狀況;

(3) 小孩誕生及家庭人員的變化;

(4) 身份證號碼。

2.8.2 公司上崗證:

(1) 簽發:

員工加入公司時一律應獲簽發的上崗證。憑此證進入公司上班。員工離職前將上崗證交回。

(2) 遺失和補發上崗證:

員工遺失上崗證的,應及時通知企劃部,由企劃部補辦上崗證,並收取補發證件的費用。

2.8.3 鑰匙

公司交給員工的所有鑰匙必須妥爲保管,不得複製,不得借與他人,在上班的最後一天交還給企劃部。員工遺失鑰匙的應立即報告。

2.8.4 公物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應愛護一切公物,員工若離開公司,必須按登記的分物清單進行移交給各有關部門,若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2.9 薪酬政策

公司實行考覈工資制度,效益與工資掛勾,按月發放考覈工資。業務或銷售未完成月計劃的____%時,員工發______元,中層幹部發元,副總經理級發______元的生活費,到年終按考覈實績結算。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員工承擔,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爲扣繳。

3.0 發薪日

公司的發薪日爲每月的____日發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休息日可提前或順延。在外地辦事處工作的員工由部門負責郵寄。

3.1 加班費

公司按法定假的__天假(春節__天、元旦__天、五一節__天、國慶節__天)發放加班人員的加班費。加班員工每人每天發加班費____元。除此以外的加班計入考覈工資。

4.1 法定假

元旦 __天、春節 __天、勞動節__天、國慶節 __天

4.2 公司假

每年有__天的有薪公司假。由公司根據實際可能,具體安排日期。通常情況公司假與春節等休假安排在一起,以使員工有寬裕的時間安排活動。

員工在享受公司假無故超假的,將作爲曠工處理。

4.3 病假

4.3.1

員工因病假不能上班,應提前通知部門經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應儘早與部門經理聯繫。病假須遞交公司指定許可醫院一某些人病假單,並經部門經理批准,企劃部(人事)認可爲有效。急診病假不受醫院限制。

4.3.2 病假的工資待遇根據員工的工齡的在本公司服務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資待遇,如下計算:

(1) 工作年限不滿__年,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

(2) 工作年限滿__年,不滿__年,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

(3) 工作年限滿__年或__年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

計算公式: 月薪______%__病假天數__比例

4.3.3 長病假

當員工因嚴重疾病(需經公司確認)連續病假__個月或年內累計病假____天,並在合同期內的員工,參照國家規定,停發基本工資,適當給予生活補助費,標準爲本地區最低工資的____%.

4.4 工傷假

工傷主要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地點且因公(包括在社會上見義勇爲、搶險救災等)所遇的負傷、致殘、死亡。被公司經管確認爲工傷的假期,其薪資按100%發給。

4.5 事假

4.5.1 員工在用完公司假後,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請假的,可申請無薪事假。

4.5.2 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超過____天。超過____天以上的事假將不被批准。

4.5.3 員工事假期間的工資被扣除,年終獎或考覈工資也會按比例扣除。

4.5.4 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按事假處理。

4.5.5 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4.5.6 事假的審批權限:

請假__天,由部門經理批准;請假__-__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後報企劃部(人事)批准;請假__天以上的,逐級上報,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4.6.績效評估

依據公司各部門生產、經營及管理的考覈制度,對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對所有員工予以評定。每年的績效評估在__月份實施。同時,公司鼓勵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多與員工進行溝通,輔導員工取得優良績效。

4.7 考績標準

A、傑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公司作出較大貢獻。

B、優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績在大多方面超出標準。

C、勝任, 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

D、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面,但經努力可以改進。

E、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也未改善。

績效評估,可結合年終考覈、評選同步進行。

4.8 紀律規定

員工行爲如不符合適當的規範,違反公司制度,一經查實,將受到根據過失程度而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下面所列舉的過失行爲並非包括所有的應採取紀律處分的過失。

(1) 擅自不按規定出勤上班,擅離職守、崗位;

(2) 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 無理拒絕的工作安排、指令;

(4) 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

(5) 利用職權貪污,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6) 僞造和塗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7) 未經領導允許,擅取公司的任何數據、記錄或物品;

(8) 滋事幹擾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

(9) 弄虛作假,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10)散佈謠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職守,使公司財務、設備等遭受不利;

(12)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爲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場地、物品、設施;

(14)在工作時間內幹私活;

(15)擅自從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職業";

(16)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已;

(17)偷盜公司的財款、資源;

(18)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文件、數據等;

(19)侮辱、恐嚇、毆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賭博、酗酒或出現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爲;

(21)其他違反公司政策、程序、規定的不良行爲。

4.9、安全與健康

4.9.1 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和政策管理安全衛生工作,建立整潔有序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4.9.2 員工應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安全操作程序、維護工作場所及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並防止盜竊、火災及其他災害。

4.9.3 生產設備或生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不得擅自修理。

4.9.4 不得在滅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隨時保持暢通。

4.9.5 員工應遵守通規則,做到安全行車,開車者要按規定使作安全帶。

4.9.6 在公司禁菸區內禁止吸菸,在車間設一固定吸菸點,供員工吸菸。

4.9.7 員工應保管好個人財物,不要將錢包等私人貴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場所。

4.9.8 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處理,統一由企劃部和經管部負責對內或對外發布。

4.9.9 員工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依照公司懲罰規定處理。

備註

(1) 本細則規則未盡事宜,均按政府有關法規和本公司的規定處理。

(2) 國務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頒佈的政策規定與本細則則相悖時,以前者爲準。

(3) 本細則的解釋、修訂和發行由公司企劃部負責。

附錄:

使用電話須知

1、電話鈴響起時,迅接電話,旁桌無人而電話鈴響時,也必須儘快代接電話,妥善處理。

2、通話時語言保持簡短扼要,通話前計劃好通話內容,避免重複。

3、工作時間儘量避免打私人電話。如有必須處理的私事,儘可能放在午餐時間。

4、通話態度和氣熱情,多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切勿大聲喧譁。

5、任何員工接到有關公司重要事項的電話,在不清楚應有認負責的情況下,要做好電話記錄(來電者姓名、回電號碼、單位、事項),並及時交企劃部處理。

6、電話費列入各部門的考覈費用,電話費由部門承擔。打私人國內外長途電話需個人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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