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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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於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如何解讀食品標識的管理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解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解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如下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102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於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佈的《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爲規定》同時廢止。《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在現行食品標識標註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規定的重申和補充。該規定共五章四十二條,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範,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該規定還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註要求,明確規定了食品標識的禁止標註內容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禁止性義務,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一、食品標識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的原因

食品標識是生產商向消費者介紹食品成分、特點、廠名、使用方法等的簡要說明,是消費者選擇、食用食品的依據。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總則第三條的規定: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我國原有食品標識管理主要依據的是1995年6月20日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佈的《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爲的規定》。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原規定無論從政策管理的理念上還是法規適用的範圍上,都難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且由於過去體制上存在一些原因,質檢、商檢、衛生、工商都曾制定過內部標識管理的規章制度,法規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二、解讀新法規修訂的內容

新法規對原《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爲的規定》的主要部分進行的類劃。除附則外,分爲總則(規定了引用法規,適用對象、管理機構),食品標註內容、標識的標註形式、法律責任四個部分。

1.總則

總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法律依據部分進行了修改。在維持原規定適用範圍的前提下,將食品標識的概念寫入法規要求,並規定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及管理職能

2.食品標識的標註內容

標註內容中修訂了對食品標識的規範化要求。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採用自創名稱標識的食品標籤應按上述兩條規定加註類屬名稱,採用模擬工藝製作的食品,包括動植體相似模擬、人造合成物模擬等應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樣。

我國是食品業生產加工大國,生產加工的門類十分繁雜,爲達到宣傳目的,食品名稱上注以俗稱的名、特產品不在少數。對這類產品,一方面國家要加以規範化管理,以免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發生誤解;另一方面也要對傳統文化及創新工藝進行保護鼓勵。類(屬)的規定要求即是這一方針的具體化體現。

爲增強對食品生產源頭的追溯能力,標識內容中還特別規定食品標識應標註食品產地,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還要註明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分裝食品應當標註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

標識內容中增加的部分還有對食品安全的要求。在食品中使用的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的甜味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必需標註具體名稱、分類代碼、用量等信息。食品中含用可能對消費者產生特定或不特定危害,如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等要在標識中以中文標識加以說明。體現了國家管理機構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關注。

食品標識中對企業誠信宣傳也進行了規定,要求不得在食品說明中明示或暗示該食品可能具有某種藥理作用、保健作用;不得以欺騙或誤導的方式描述或介紹其生產的食品;不得變造、僞造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冒用其他合法生產加工企業的身份標記或從事違法違規行爲。

考慮到通用標識的相關要求,規定還特別指出食品標識中不得出現民族歧視、國家象徵或其他法律法規中禁止標註的內容。

3.食品標識的標註形式

隨着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在出口食品大幅增長的同時,進境食品的上架率也逐年增加。食品標識規定中對這種情況進行了適時變通,不再單純規定食品標識只能以漢語或拼音的形式加以說明,增加了可同時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條款,但爲方便我國消費者對食品標識的判讀,其他非中文形式的標註必須與中文有對應關係,且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

食品標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其包裝分離,食品標識的最小單元應是食品銷售中所能獨立區別的最小單位。這樣,食品標註就可以產生與食品一一對應的身份關係,避免了因大包裝的分離造成對食品性能判定的誤解,尤其對有特殊食品需要的羣體和對食品物理、化學、生物安全敏感的老人、兒童適用。

4.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由原規定的六大類9條擴展爲14條,增加了《質量法》、《計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三個法規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違反上述標註內容、標註形式中新增的事關食品安全及源頭追溯體制建設的相關要求的違法行爲制定了處罰措施的補充規定。

通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在我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逐步走向正規化、系統化的前提下出臺的一部管理法規,是對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延伸和補充,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又一重要舉措。有利於我國食品標籤標註的進一步規範,促進我國食品安全生產管理的提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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