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務會審議通過《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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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下午,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家土地督察條例(草案送審稿)》。會議指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爲加強土地管理、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決策。

部務會審議通過《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近XX年來,在落實耕地保護基本國策、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關於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法規,土地督察工作面臨着缺乏法律支撐、督察職權無保障、法律責任約束力不足、督察機構自身約束不夠等問題。爲全面落實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國土,亟須儘快制定出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會議認爲,目前,制定出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已經有了很好的立法實踐基礎。經過近XX年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經初步建立,形成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工作機制和管理規則,建立了一支比較完備的土地督察隊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工作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會議指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草案送審稿)》主要把握了4個原則:

一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建設生態文明的精神,明確新形勢下土地督察的職責定位。

二是以現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爲立法基礎,參考國內外有關監督制度經驗,總結創新,構建中國特色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三是明確監督對象和責任主體,系統設計督察職責、督察權限和督察程序,確保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實施效能。

四是在加強監督的同時,注重約束督察機構自身的行爲和維護被監督對象的權利,實現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全面規範。送審稿包括總則、督察機構和人員、督察機構的職責、督察權的行使、督察程序、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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