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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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一條爲了加強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然保護區位於古丈縣境內,地理座標爲東經109°58′23″-110°14′38″,北緯28°36′32″-28°45′39″,屬於低海拔天然常綠闊葉原始次生林生態系統,總面積爲17169.8公頃。

自然保護區分爲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具體界限和麪積以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爲準,由古丈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三條凡在自然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自然保護區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及原有居民生態補償資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

高望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高望界國有林場應當配合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按照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

(二)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

(三)做好自然保護區周邊社區的科普教育和宣傳工作,構建社區共管模式;

(四)開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對外來物種的監測、管理和防治;

(五)開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縣人民政府對自然保護區內原有居民在退耕還林、扶貧開發、生態補償、生態搬遷、節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原有居民根據保護需要應當遷出的,依法給予安置;鼓勵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實驗區原有居民遷出,並予以扶持和獎勵。

第九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自然保護區原有居民從事以下生產、勞務活動:

(一)自然保護區設施建設、森林資源保護等有償勞動;

(二)旅遊觀光區域內與旅遊、參觀相關的服務活動;

(三)實驗區內從事服務性經營活動;

(四)實驗區內林副產品採集、加工等生產活動。

第十條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應當納入生態公益林或其他類型森林範圍,實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古丈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護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須報請古丈縣人民政府批准。

林業、氣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古丈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內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補償工作。

林業、農業、財政、民政、公安、衛生、司法、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

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森林公安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要求,維護轄區社會治安,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經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拍攝影片等活動。從事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養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並報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後,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所得的收益,應當用於自然保護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爲:

(一)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二)開墾、狩獵、燒蜂、捕撈、砍伐、採藥、採蘭、採脂、掘根、挖筍、剝樹皮、燒荒、燒窯等活動;

(三)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設施;

(五)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受保護的林木;

(六)其他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爲。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對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環境、界標設施造成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依法處以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遭受破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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