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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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縣在中國屬於一級地方民族自治政權,行政地位與普通的縣相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自治縣與一般縣相比具有更多權限。下文是廣西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歡迎閱讀!

廣西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廣西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仫佬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着壯族、漢族、瑤族、侗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駐東門鎮。

第三條 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自治機關的帶領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艱苦奮鬥,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爲團結、繁榮、民主、文明、和諧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仫佬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代表。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仫佬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條 自治縣縣長由仫佬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仫佬族公民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所佔比例,應當與其民族人口在全縣人口中所佔比例相適應。

第九條 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合理配備仫佬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治權,依照自治縣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但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工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仫佬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配備有仫佬族公民。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和本條例、自治縣單行條例爲依據。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機關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制定經濟發展規劃,自主安排和管理經濟建設事業。

自治機關立足自治縣實際,實行以農業爲基礎,以工業爲主導,大力發展商貿、物流、旅遊、服務等產業。

第十六條 自治機關強化農業基礎地位,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發展;根據本地自然條件優勢,扶持和發展特色農業;實施科技興農,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第十七條 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投資開發優勢產業,開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

鼓勵和支持發展非公經濟,積極引進境內外資金,鼓勵境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公民在自治縣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自治機關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林業經濟效益,保護林業生態,嚴防森林火災和有害生物災害,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非法佔用林地等行爲,促進林業生產持續發展。

自治機關按照林木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制定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執行。因災砍伐和中、幼林撫育間伐的木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向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追加採伐限額,不佔用自治縣年度主伐限額。

在依法明確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實行誰種誰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個人所有的林木經依法確認所有權後,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和轉讓。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於非自治縣,自治區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時,自治縣享受適當傾斜照顧。

自治機關在實施生態公益林保護工程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管理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實行合理開採利用。

鼓勵符合規定有資質條件的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禁止無證勘查、開採和亂挖濫採等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爲。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和自治區國庫。自治區留成部分,自治縣分成比例高於非自治縣。

第二十條 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土地資源的規劃、開發、使用和管理,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侵佔耕地和濫用土地。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和自治區國庫。自治區安排使用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專項資金時,自治縣享受優先安排的照顧,自治縣申報的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所獲得的資金總額不低於自治縣上繳自治區國庫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總額。

第二十一條 自治機關依法對水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實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水資源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除上繳中央部分外,由自治縣自主安排,分別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和水土流失預防、治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機關對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實行屬地管理、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充分利用的原則。依託現有旅遊資源,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項目的建設,發展具有民族特色和自然生態優勢的旅遊產業,並享受國家、自治區旅遊產業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和公民按照規劃投資開發自治縣旅遊資源,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按照國家政策和規劃加快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上,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先安排和照顧。

國家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的,自治縣享受有關減免配套資金的照顧。自治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且項目業主爲上級部門或者機構的,自治縣享受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確實不能免除配套資金的,自治縣配套比例低於非自治縣配套比例。

第二十四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不斷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實現人口、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任何單位、組織、個人在自治縣開發資源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和當地羣衆的生產生活。

自治區在安排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自治縣申報的項目享受優先安排和傾斜照顧。

第二十五條 自治機關充分利用國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對外貿易的優惠政策,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支持企業爭取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和發展優勢產品出口。

第二十六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扶貧開發工作的領導,加大扶貧開發力度,積極探索和創新扶貧開發新模式,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在財政、金融、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顧,重點支持貧困村以通水、通電、通路、通廣播電視和危房改造、生態移民等爲重點的基礎設施和農田基本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自治機關對貧困村扶貧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七條 自治機關統籌城鄉發展,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城鄉建設規劃,加強中心鄉鎮、重點鄉鎮、特色鄉鎮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

自治區在安排城鄉建設資金時,自治縣享受優先安排的傾斜照顧。

第四章 財政金融

第二十八條 自治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的實際作出政府預算,自主安排使用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

自治縣的政府預算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和決算,應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上級國家機關撥給自治縣的各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或者用於抵減正常經費。按照相關規定屬於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範疇的,由自治縣統籌安排用於改善民生或者發展經濟。

自治機關在執行預算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企業隸屬關係變更或者嚴重自然災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減少時,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予以補助。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在全國統一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對自治縣適當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係數;自治縣享受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補助增幅高於非自治縣的平均增幅。

第三十條 自治機關加強財源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第三十一條 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當由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的稅收項目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並確需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本縣的各項建設事業,特別是對市政建設項目和農村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自治縣享受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和低息貸款的優惠,並充分發揮其效益。

第五章 社會事業

第三十三條 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教育方針,依照自治縣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自主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管理、辦學形式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加強基礎教育,鞏固義務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重視學前教育,關心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發展教育事業。

自治機關鼓勵社會集資辦學、捐資助學和其他多種形式辦學,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示範性普通高中實行均衡招生,每年劃出一定的指標招收邊遠、貧困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和生源較少村屯的考生。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支持和幫助下,辦好民族學校和寄宿制學校,對寄宿制貧困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自治區在安排有關民族教育項目資金時,自治縣享受優先安排的傾斜照顧。

第三十六條 自治機關採取對在職教師進行分批輪訓、計劃選培等措施,加強師資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鼓勵教師到邊遠地區工作,採取措施改善教師福利待遇,促進城鄉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第三十七條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在國家和自治區的扶持下,開展科學研究、科學技術開發與應用,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學技術推廣服務體系。

自治機關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研究經費的投入,逐步改善科研條件,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自治機關實行科技有償服務和經濟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引進、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努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社會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十八條 自治機關發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大對公益性文化設施的投入,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具有民族傳統特點的標誌性建築和民居的保護,加強對重點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加強對民族遺產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繼承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

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廣播、電視和現代網絡等傳媒事業。

第三十九條 自治機關加大對衛生事業的投入,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爲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和充實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系。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善醫療衛生條件。

自治機關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強民族醫藥、民間醫術的挖掘、整理、研究和應用,積極發展民族醫藥事業。

依法設置的醫療機構和具有鄉村醫生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符合醫療技術規範的仫佬族醫特色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 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體育事業,完善公共體育設施,重視挖掘民族傳統的體育項目,培養民族體育人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民族、民間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競技水平。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貫徹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實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十二條 自治機關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建立和完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構建與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六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 自治機關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自治縣的實際需要,在上級國家機關確定的總編制內,自主調劑各部門的編制名額。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招考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劃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定向選拔錄用本縣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對報考自治縣公務員的少數民族考生給予照顧加分。

自治縣事業單位、上級機關隸屬的在自治縣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本縣少數民族報考人員。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本縣少數民族人員。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在招錄、培養公務員,自治縣事業單位在招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時,注重招錄(聘)、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和婦女幹部。

自治縣在選拔、配備科級領導幹部時,劃出相應名額,選拔少數民族幹部,使各民族幹部所佔的比例與其民族人口在自治縣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相適應。

第四十七條 自治機關制定政策和措施,引進、優待、鼓勵各類優秀專業人才爲自治縣建設服務。對爲自治縣建設做出顯著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具有國家承認大學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爲自治縣建設服務滿一定年限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時在生活福利方面給予優待和照顧。

自治機關依照國家工資改革的要求,建立邊遠地區津貼,根據自治縣財力提高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標準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標準,逐步達到或者高於自治區平均水平。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四十八條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各民族的合法權益,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禁止任何民族歧視,禁止製造民族矛盾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爲。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依法妥善處理民族問題,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共同維護祖國統一和社會安定,齊心協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爲民族團結、文化繁榮、科學進步、人民富裕、社會和諧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條 自治機關幫助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照顧他們的生活和需要。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積極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各項活動,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事業和民族經濟、文化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縣每五年舉辦一次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五十二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民族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應當冠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全稱。

第五十四條 每年11月23日爲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放假2天。

每年農曆立冬日爲仫佬族依飯節,放假1天。

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爲什麼實行自治縣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佈以大雜居、小聚居爲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繫,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係。

3.我國人口、資源分佈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纔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着反帝反封建、爲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慼與共的親密關係,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爲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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