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的章程(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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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關於公司的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爲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爲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0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爲xx省xx縣職業高級中學,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學校。

第三條:辦學理念:

1、以“以人爲本”爲工作指南,以“以情育情”爲辦學主旋律,以激勵教育爲主要教育手段,以促進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塑造學生新型人格爲辦學追求,爲學生終身發展打下良好基礎,謀求學校、家庭、社區繁榮共進和諧發展的多贏的良好局面。

2、以生爲本 校企結合 面向市場 服務經濟。

第四條:辦學總體目標:不斷創新求發展。把學校辦成師資質量優良,教育質量上乘,文化底蘊豐富,辦學特色顯明,管有風格,教有特點,學有特長,在縣、市內有一定影響的學校。

隊伍建設目標:學校造就一支“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的現代教師隊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獻給學生。

學生培養目標:學校培養品德高尚、技能紮實、身心健康的適應社會需要的創新人才。

第五條:辦學思路:專業面向市場開 課程根據企業定 教師圍繞學生轉 學生結合實踐練

第六條:校訓:誠信 務實 尚美 精技

教風: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

學風:好學 勤學 善學 樂學

校風:會做人 能吃苦 善求知 勤學技

第七條:學校在教職工中大力倡導“六講”“六種精神”。“六講”即“講政治、講正氣、講學習、講團結、講實績、講法紀”。“六種精神”即“認真執教的敬業精神,不計得失的奉獻精神,敢爲人先的拼搏精神,愛生如子的園丁精神,終身學習的勤學精神,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全員聘用制,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結構工資或獎懲制。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教代會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定期通過學校教職工、學生家長、學生會議和社區調查等形式聽取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把學校辦成人民羣衆滿意的學校。

第十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第十一條:學校設有黨支部、教代會、工會、團支部。下設行政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等行政職能機構。黨支部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負責黨務工作。教導處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學校科研工作。總務處負責學校的後勤保障;採購及相關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學校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一)聽取校長(或分管副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三)審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每學年在黨總支的領導下,召開一次職代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每學期須召開一次教代會,分別對全校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爲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四條:學校共青團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五條:學校行政會和校務會會議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決策學校重大事項,研究佈置全校性工作。學校每週召開一次行政會和全體教職工會,決策學校工作,佈置學校工作,加強政治學習及師德師風建設。

第十六條:學校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要對分管的各個崗位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及履行崗位職責考評細則,嚴格按細則考評並兌現獎懲。各處室要不斷修改完善各項崗位職責及目標考評細則。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一)學校與教職工以簽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形成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機制。(二)學校依據上級覈定的編制數,聘用符合條件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加強自身師德修養,嚴格服從學校管理,否則學校可按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和追究相關責任。凡師德修養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嚴格服從學校管理的受聘者,學校須給予相應的待遇,對各類優秀人員學校要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堅持德育爲首,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突出對學生的做人教育,樹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個個成人”的觀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注重德育工作的爭對性、時效性,注重德育“內化”與“滲透”,注重高起點、低起步、系列化、務求實效。

第十九條:德育工作堅持以提高學生素質爲目的,以德育大綱爲依據,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爲主線,以行爲規範養成訓練爲主要內容,寓德育於其他各教育之中,於各科教學之中,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於社會實踐之中。

第二十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爲中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改進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學手段,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堅持“尊重每一個人,發展每一個人”的辦學理念,必須面向全體學生樹立“沒有差生,只有差異”的觀念,讓全體學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權,讓每一個學生都有成功感,讓每個學生的個性得到張揚,讓每個學生的特長得到充分發展,讓課堂充滿活力,讓校園成爲師生的樂園。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導處是學校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的職能部門,教導處每學期要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確定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目標和質量目標,制定教育教學教研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導處下設教研組,在教導處指導下負責本年級教育教學教研等工作。學校以班級爲教育教學工作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指導者,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聯繫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頒佈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積極探索、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五條: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組織好期末教學質量檢查、考試各學。注重學習過程評價,不以分數高低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不公佈學生學習成績,不排列學生名次。

第二十六條:學校重視法規法紀教育,把學生培養成遵守法紀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七條:學校重視安全教育管理,組織學生學習安全防範常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學校重視重視體育與健康教育,加強體育與健康教學工作。學校每學年舉辦藝術節、召開運動會,培養學生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四章 總務後勤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必須規範收費行爲,嚴肅收費紀律,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規定費用,杜絕一切亂收費現象發生。

第三十條:堅持總務後勤工作爲教學服務,爲師生服務的原則,強化服務育人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財會室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學,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大額經費開支實行校務會集體討論決策制度。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總務處要加強校舍、校產、物業的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切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堅持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防病工作,堅持抓好飲食衛生,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學校師生和財產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嚴格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認真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做到期初有計劃,期末有小結,學年有專題總結或教育教學論文。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據辦學規模,覈定編制,設崗定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員工應履行聘約,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的任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

第三十八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並支持教師從事教育科研、學藝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學校每(期)年對教職員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依據《教職工目標管理與評價》方案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覈評價並予公示且掛鉤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教師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犯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產生錯誤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不盡職盡責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或離崗培訓、解聘、辭退等處理。對因重大過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學校有依法追償的權利。學校對重大工作失誤實行倒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維護退離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財務室具體負責退離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教師、職工認爲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處理不服的,可向校務委員會提出申述意見,並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依據教育局關於學生學籍的管理規定,加強學生學籍管理。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學校堅持全面正確地評價學生正面地引導、激勵學生。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或申報上級給予助學金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鼓勵教師扶貧幫困。積極向社會各界爭取對貧困生的資助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的由xx縣各文藝家協會及全縣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縣人民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xx縣文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衆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爲繁榮和發展xx縣文學藝術事業,建設和諧文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xx縣各文藝家協會爲縣文聯團體會員。同時,其他文學藝術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門登記的文學藝術類民間組織,亦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應遵守縣文聯章程,執行縣文聯決議,積極繳納會費,負責完成縣文聯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縣文聯活動並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xx縣文聯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在業務上進行指導,與廣大文藝工作者保持密切聯繫,反映他們的要求,並視需要對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管理。各團體會員要向xx縣文聯經常報告工作,及時交流和提供信息。

第六條 xx縣文聯通過本身的活動並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增進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之間,專業與非專業之間,老、中、青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友誼和團結,加強各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與人們羣衆的密切關係。

第七條 xx縣文聯組織、協調、支持和幫助各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及各類文藝業務知識,開展各種創作,理論研究以及優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評論等活動,組織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促進交流,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對全縣各種優秀的文學藝術成果予以獎勵。積極開展與各市縣以及省外的文學藝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xx縣文聯積極協同政府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們團體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益。當團體會員與文藝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條 xx縣文聯視需要和可能,舉辦文化產業,開展經營活動,努力爲文學藝術工作者營造創作、研究和藝術實踐的良好環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爲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

第十二條 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縣文聯特邀提名產生。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文聯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同時選舉產生各協會主席、副主席。

全縣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修改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章程;(三)選舉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四)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縣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縣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和各協會主席、副主席;(三)聽取和審查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應由全縣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全縣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祕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

縣文聯委員會視必要可設名譽職務若干人,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三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由全縣文聯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須增補的,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合或不能在任文聯委員會委員、各協會負責人,由文聯主席團提名,按程序增補和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三)社會和個人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通過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於 X 年 X 月 X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 。

現修改爲:

“:

” 。

二、第六條原爲:。

現修改爲:

“:

第 X 條原爲:

“ 公司股東簽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5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爲:“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爲:      公司。”

現改爲: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爲:“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元。”

現改爲: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爲:“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爲    ”。

現改爲:“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爲:

現改爲:

全體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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