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考覈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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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確保我委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貴港市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考覈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各科室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進行考覈。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 納入機關年度績效考評及幹部考覈內容。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內容:

(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信息工作情況;

(五)信息發佈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信息公開工作考覈、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羣衆對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我委規定的其它考覈內容。

第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覈辦法,根據評分標準,確定機關各科室考覈等次。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分爲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覈科室總數的20%。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覈於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覈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覈爲優秀等次的科室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覈爲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接到考覈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該科室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對考覈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XX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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