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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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程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蒐集整理和提供反映三峽工程建設情況、移民資金投資完成情況以及移民搬遷安置進度情況等統計資料,充分發揮統計信息諮詢和監督的作用,提高三峽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水平,爲庫區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提供管理與決策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中央統一領導,分省負責,縣爲基礎”的移民管理體制,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移民開發局)爲三峽工程移民綜合統計機構,負責制定三峽庫區統一的移民統計指標體系及報表制度。庫區縣及縣以上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爲本地區三峽工程移民綜合統計機構(下同),負責本地區的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工作,根據本地區移民任務量大小,設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條 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工作是三峽庫區各級政府移民管理工作科學化、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移民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庫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移民統計工作,充分認識移民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爲移民統計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在移民統計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統計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移民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各種指揮部、管委會)及其主管部門,必須依據移民開發局統一制定的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制度,逐級報告工作,提供移民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第二條原則,設置或指定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並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條件的人員擔任移民統計負責人。移民統計負責人是本單位履行《統計法 》 和《三峽工程移民統計工作管理規定》的行政責任人。

第六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設置統計機構和配備統計人員,一般可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設置獨立的移民統計機構。

2、在計劃職能部門內,設置移民統計機構。

3、在計劃職能部門內,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4、在其它綜合職能部門內,配備以移民統計工作爲主的兼職統計人員。

第七條 移民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及時補充具有相應專業水平的統計人員。

第三章 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 移民統計負責人崗位職責。移民統計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移民統計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移民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國家、地方、本單位各項移民統計調查任務。

2、制定本單位的移民統計管理制度,做好移民統計的管理工作。

3、組織本單位的管理、總結、考評、檢查等活動,審查簽署各項移民統計調查和對外提供的移民統計信息資料。

4、組織統計人員開展統計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移民統計業務競賽、評比、交流等活動。

5、會同本單位的人事部門進行移民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覈、技術職務聘任及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九條 移民統計人員崗位職責是:

1、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移民統計臺帳,做好登記和管理工作。

2、收集、審覈下級移民管理機構或移民建設單位上報的報表及其質量和指標間的平衡,及時、準確、全面編制定期移民統計報表,按時報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3、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完成上級移民管理機構佈置的臨時性移民統計調查任務。

4、負責收集、加工整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移民統計資料,進行歷史資料彙編工作,定期提出移民統計分析報告。

5、移民統計人員有權抵制和檢舉移民統計違法行爲。

第四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第十條 原始記錄是三峽工程移民建設項目管理活動的原始記載和反應,是移民統計、會計業務覈算的基礎資料,必須完整真實。

第十一條 基層移民管理機構的原始記錄,應按照國家法定的標準計量單位和計算方法及時填寫,嚴禁隨意估算。原始記錄要有專人填寫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十二條 移民統計臺帳是根據原始記錄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統地、經常地登記整理的帳冊。移民統計臺帳分爲綜合臺帳、專項臺帳和歷史臺帳。

第十三條 移民統計臺帳由川、鄂兩省根據三峽移民開發局統一制定的移民統計指標及報表制度要求制發,指標設置應本着精簡、適用的原則,逐步做到移民統計臺帳標準化。

第十四條 移民統計臺帳的登記要及時、準確,不得隨意塗改。

第六章 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移民統計報表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系統反映移民搬遷安置情況的調查文件,是自下而上提供移民統計資料的一種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填報上級規定的移民統計報表是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對國家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任何人不得授意、強迫統計人員僞造、篡改、虛報和瞞報移民統計報表。對違反本規定原則的報表,統計人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 各類移民統計報表由移民統計部門彙總上報,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職能部門負責填報分項報表。

第十八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上報移民統計報表,應根據移民統計臺帳(或內部報表),按照移民統計制度規定的計算口徑、填報範圍及上報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報表應註明日期,由填表人簽字,統計負責人審覈、簽署,單位領導人簽章。報表報出後,如發現有誤,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受表單位做出書面更正。

第十九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因工作需要確需增設工作用表時,應本着精簡、適用的原則編制。

第七章 統計分析

第二十條 移民統計分析是移民統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是發揮統計優質服務和統計監督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統計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地區移民資金使用和移民項目建設等情況及有關方面的問題,提出有數據、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統計分析報告。

第八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爲保證移民統計資料的完整和統計數據的質量,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移民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審覈、分析、上報、公佈、儲存、保管、歸檔等各種管理制度和信息傳輸的網絡程序。

第二十三條 移民統計資料應由移民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對外公佈的移民統計數字必須以移民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爲準。凡向社會發表本地區的移民資料,應經同級移民管理機構領導批准。

第二十四條 移民統計資料信息的傳輸內容,應按移民統計報表制度逐級提供與反饋。移民統計資料與信息,移民機構內各職能部門應做到資料公用,信息共享。

第九章 統計培訓和統計信息傳輸

第二十五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統計人員.應具有執行移民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對移民統計人員應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方法進行崗位知識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三峽移民統計工作實行考覈上崗制度。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統計人員應接受崗位培訓,經考試並取得《統計上崗合格證書》才爲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注重對已獲得技術職能的統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促進知識更新。

第二十八條 爲便於移民統計報表彙總和實現三峽移民管理系統統計信息聯網,川、鄂兩省移民局(辦)分別負責制定本轄區計算機發展規則,並逐步爲庫區市、地(州)、縣(區)移民管理機構配備微機。移民統計軟件由三峽移民發局統一編制。

第二十九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要加強統計人員微機知識與操作技能的培訓,爲微機應用的開發與推廣創造必要條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三峽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城(集)鎮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鄉(鎮)管委會、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等其他使用移民資金的單位也應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三峽移民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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