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樂園管理規定(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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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樂園管理規定 篇1

爲加強小區兒童遊樂場設施的管理,確保兒童的安全及各項設施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兒童遊樂園管理規定(精選3篇)

1、兒童遊樂場僅對本小區內兒童開放,小區外的兒童一律謝絕入內;

2、凡是使用該遊樂場的兒童,須有大人陪同看護,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否則後果自負;

3、所有使用人員都必須自覺愛護和監督公共衛生,不得讓兒童隨地大小便、亂扔果皮、雜物等。有違反規定者,其家長或陪同人員應自覺承擔清潔責任;

4、所有使用人員必須自覺愛護遊樂設施,不得在遊樂設施上亂塗、亂畫、亂刻、亂砸、亂拆等有損公物的行爲。違者管理處將按損壞的程度,要求其賠償或給予相應的處罰。

白沙世紀佳園物業管理處

兒童遊樂園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遊樂園管理,保障遊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遊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遊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遊藝機、遊樂設施開展遊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遊藝機、遊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是指採用沿軌道運動、迴轉運動、吊掛迴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遊人遊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遊樂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六條 遊樂園籌建單位對遊樂園的建設地點、資金、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管理技術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經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七條 遊樂園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以室外遊藝機、遊樂設施爲主的遊樂園,綠地(水面)面積應當達到全國總面積的60%以上。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國內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

第九條 在遊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遊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

第十條 改變遊樂園規劃設計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遊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遊藝機、遊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遊藝機、遊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遊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遊藝機、遊樂設施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遊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佈前已建遊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佈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 遊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遊樂園基本情況和遊樂園內遊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遊樂園登記或者申請遊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覈准的《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

(二)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遊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增加遊藝機、遊樂設施,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遊樂引導標誌,保持遊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遊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 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標準》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遊藝機、遊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入口處向遊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遊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爲。

第二十四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檢驗計劃。

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 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遊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佔遊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由於遊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遊藝機、遊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遊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兒童遊樂園管理規定 篇3

1. 兒童樂園規章制度

2. 遊樂場管理制度

3. 某遊樂園管理制度

4. 某兒童遊樂場安全管理制度

1、兒童樂園規章制度

進入本場地前,家長鬚仔細閱讀入場須知:

1、本場地適合身高130cm以下兒童遊玩,一律憑票入場。

2、進場兒童必須有家長全程陪同,禁止兒童單獨進場。請家長善盡監護的義務,家長必須爲年滿18週歲以上行動方便的成年人。

3、進場人員必須脫鞋並穿襪子,兒童不得穿開襠褲入場。

4、兒童身上的硬物、尖物(如:玩具、髮卡、飾物等)不可帶入場內。

5不得出現不安全遊玩行爲,嚴禁在安全網上攀爬嬉鬧,請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6、在海洋球池內玩時,頭部應露出球面,不準用海洋球互相拋打或把球帶出球池。

7、不得用力拽拉椰子樹,以免旋轉速度過快發生危險。

8、不得直接從設備高處直接跳下,以免摔傷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9、請不要在場內吃零食、喝飲料;

10、禁止在場內大小便或隨地吐痰,如遇兒童嘔吐或突發事件,請及時與工作人員聯繫,以便得到妥善處理。

11、禁止在管道中長時間逗留,以免影響夥伴通過;

12、爲保證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臟病、傳染病、精神病或癡呆症的兒童入場;

13、本場內設施均出於安全考慮,凡違反以上規則而導致本人或他人傷害的,將由責任人一方承擔,非設備質量問題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場地概不負責。

14、本場地不負看管責任,貴重物品及鞋子請家長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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